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迁建项目
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迁建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迁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迁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综合楼、综合车间、电缆车间、熔轧特导车间、盘具车间等。主要生产超特高压输电线路用导线(含架空绝缘电缆)、中低压电缆(含特种防火电缆、控制电缆、军用特种线缆)、布电线、新能源汽车专用电线等,年生产能力*km/年,主要设备塑料挤出机、铝拉丝机、铜小拉机、铜中拉机、铜大拉机、成缆机、绞线机、交联机、铝/铝合金连铸连轧生产设备等。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7515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4534.87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160.16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43.39吨;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9.66千克标准煤/千米,熔炼+连铸连轧工序91.77千克标准煤/吨、拉丝工序9.38千克标准煤/吨、绞线工序2.29千克标准煤/吨、热处理工序11.22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4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迁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迁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综合楼、综合车间、电缆车间、熔轧特导车间、盘具车间等。主要生产超特高压输电线路用导线(含架空绝缘电缆)、中低压电缆(含特种防火电缆、控制电缆、军用特种线缆)、布电线、新能源汽车专用电线等,年生产能力*km/年,主要设备塑料挤出机、铝拉丝机、铜小拉机、铜中拉机、铜大拉机、成缆机、绞线机、交联机、铝/铝合金连铸连轧生产设备等。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7515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4534.87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160.16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43.39吨;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9.66千克标准煤/千米,熔炼+连铸连轧工序91.77千克标准煤/吨、拉丝工序9.38千克标准煤/吨、绞线工序2.29千克标准煤/吨、热处理工序11.22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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