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关于对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12000套/年空气处理机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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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关于对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12000套/年空气处理机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州捷达 (略) 12000套/年空气处理机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1月 24日至 2024年01月3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桥街德胜路39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捷达 (略) 12000套/年空气处理机组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番禺区

建设单位

广州捷达 (略)

项目概况

广州捷达 (略) 12000套/年空气处理机组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略) 番禺区石碁镇前锋村前锋南路111、113号,申报内容为年产空气处理机组为12000套。该项目占地面积63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900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1幢3层L型厂房、3幢单层厂房;主要设备有激光切割机1台、焊机6台、高压发泡机组1套、层压机2台、气泵2台、半自动锯床1台、等离子切割机1台、空压机组1套以及机加工设备1批等;员工120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环评机构

广州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 (略) 政集污管网,送前锋净水厂处理。项目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1个、生产废水排放口1个。
(二)项目应严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各项控制要求。发泡车间设置为独立密闭车间,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整体抽风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个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激光切割机产生的烟尘配套2套工业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个12米高排气筒排放。焊接机、等离子切割机产生的烟尘配套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3个。
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四)废活性炭、废弃化学品容器、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广州捷达 (略) 12000套/年空气处理机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1月 24日至 2024年01月3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桥街德胜路39号,邮编:*

  联系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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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捷达 (略) 12000套/年空气处理机组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番禺区

建设单位

广州捷达 (略)

项目概况

广州捷达 (略) 12000套/年空气处理机组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略) 番禺区石碁镇前锋村前锋南路111、113号,申报内容为年产空气处理机组为12000套。该项目占地面积63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900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1幢3层L型厂房、3幢单层厂房;主要设备有激光切割机1台、焊机6台、高压发泡机组1套、层压机2台、气泵2台、半自动锯床1台、等离子切割机1台、空压机组1套以及机加工设备1批等;员工120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环评机构

广州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 (略) 政集污管网,送前锋净水厂处理。项目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1个、生产废水排放口1个。
(二)项目应严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各项控制要求。发泡车间设置为独立密闭车间,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整体抽风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个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激光切割机产生的烟尘配套2套工业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个12米高排气筒排放。焊接机、等离子切割机产生的烟尘配套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3个。
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四)废活性炭、废弃化学品容器、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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