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生活垃圾焚烧供热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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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生活垃圾焚烧供热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 (略) 淮阴区生活垃圾焚烧供热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略) 淮阴区生活垃圾焚烧供热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项目

建设地点:淮河东路707号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 (略) 内,新增一般工业固废和厨余垃圾250t/d,其中一般工业固废新增处理能力为205t/d、厨余残渣新增处理能力为45t/d。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将噪声及粉尘作为项目污染防治的重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卸料平台冲洗废水、飞灰暂存间废气装置排水混合至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工艺为“物化预处理+高效厌氧反应器+MBR+NF+RO+DTRO”,设计规模750m3/d,共2座,其中1座500m3/d,1座250m3/d)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尾水中71.08%回用于石灰制浆、炉渣冷却、飞灰稳定化、烟气处理、出灰渣等用水工段,剩余尾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合并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青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化水站超滤反洗水、反渗透浓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污水处理站尾水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化水站超滤反洗水、反渗透浓水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19923-2005)中冷却用水标准。

3、(二)本项目一期项目2台、二期项目1台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氨、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现有“SNCR/PNCR炉内脱硝+半干式(旋转喷雾)反应塔+干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装置(共3套)处理后,通过1根80米高集束筒式烟囱排放(DA004、DA005、DA008)。一期项目飞灰仓仓顶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活性炭仓仓顶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氟化氢(参照氟化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4、DA005、DA008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氨、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排放限值;DA006、DA007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

4、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废矿物油(HW08)、废膜(HW49)、废布袋(HW49)、化验废液(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飞灰(HW18)经厂内稳定化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1中标准后运送至王元飞灰填埋库填埋,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6、本(十)本项目建成后以生活垃圾发电区边界为起点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编制单位:江苏环保产 (略)

编制主持人:严小菊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公示期限:2024年01月24日-- 2024年02月5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淮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报告表全文:*@*63.com(密码Hbj*)查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 (略) 淮阴区生活垃圾焚烧供热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略) 淮阴区生活垃圾焚烧供热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项目

建设地点:淮河东路707号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 (略) 内,新增一般工业固废和厨余垃圾250t/d,其中一般工业固废新增处理能力为205t/d、厨余残渣新增处理能力为45t/d。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将噪声及粉尘作为项目污染防治的重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卸料平台冲洗废水、飞灰暂存间废气装置排水混合至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工艺为“物化预处理+高效厌氧反应器+MBR+NF+RO+DTRO”,设计规模750m3/d,共2座,其中1座500m3/d,1座250m3/d)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尾水中71.08%回用于石灰制浆、炉渣冷却、飞灰稳定化、烟气处理、出灰渣等用水工段,剩余尾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合并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青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化水站超滤反洗水、反渗透浓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污水处理站尾水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化水站超滤反洗水、反渗透浓水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19923-2005)中冷却用水标准。

3、(二)本项目一期项目2台、二期项目1台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氨、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现有“SNCR/PNCR炉内脱硝+半干式(旋转喷雾)反应塔+干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装置(共3套)处理后,通过1根80米高集束筒式烟囱排放(DA004、DA005、DA008)。一期项目飞灰仓仓顶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活性炭仓仓顶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氟化氢(参照氟化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4、DA005、DA008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氨、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排放限值;DA006、DA007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

4、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废矿物油(HW08)、废膜(HW49)、废布袋(HW49)、化验废液(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飞灰(HW18)经厂内稳定化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1中标准后运送至王元飞灰填埋库填埋,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6、本(十)本项目建成后以生活垃圾发电区边界为起点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编制单位:江苏环保产 (略)

编制主持人:严小菊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公示期限:2024年01月24日-- 2024年02月5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淮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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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全文:*@*63.com(密码Hbj*)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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