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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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洛阳 (略)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略) 高新开发区滨河路44号,地块东至丝绸大道,西至丰润东路,南至滨河北路,北至延光路,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2.*°,北纬34.*°,本次调查仅包含洛阳 (略) 使用区域,面积约*m2

本次调查地块为洛阳 (略) ,2022年 (略) 第七二五研究所(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租赁风叶晾晒场地建设高端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为保证土地安全利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洛阳 (略) 特委托河南 (略) (我单位)开展洛阳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工作流程对该地块展开调查,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调查:2023年08月收集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场进行踏勘、对地块相关知情人员进行访谈,2023年09月汇总以上资料确定调查地块存在的潜在污染源为生产车间、危废间及风叶晾晒区等区域,潜在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CS2、*醛、*苯、二*苯、*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该地块土壤、地下水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确定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

初步采样分析: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成果,我单位于**日制定采样方案,于**日~22日进行现场采样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本次调查布点采用分区布点法共布设28个土壤检测点(包含3个对照点)及5个地下水监测点(包含1个上游对照井)。本次采样均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及《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BJ89-92)等文件要求。

**日完成全部检测项目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规划材料,调查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建设用地,因此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参照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评价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

本次调查共计完成100个土壤样品的检测(28个点位,25个监测点,3个对照点)及5个地下水样品的检测(4个对照点,1个监测点),检测结果分析如下:

(1)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土壤样品中:砷检测结果为6.98mg/kg~8.29mg/kg、镉检测结果为0.18mg/kg~0.39mg/kg、铜检测结果为19mg/kg~41mg/kg、铅检测结果为13.1mg/kg~22.8mg/kg、汞检测结果为0.021mg/kg~0.068mg/kg、镍检测结果为43mg/kg~75mg/kg、石油烃检测结果为43mg/kg~62mg/kg,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pH监测点检测结果为7.62~7.96,对照点检测结果为7.67~7.89,监测点与对照点相比差别不大;

(2)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地下水样品中各检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第Ⅲ类标准要求,其中可萃取石油烃、苯酚、二硫化碳、*醛、*酮无相关标准限值,因此与对照点对比,根据检测结果以上因子均未检出,监测点与对照点相比差别不大。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利用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公示日期:**至**

联系人:韩嘉琪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青城路北端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联系

,洛阳

洛阳 (略)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略) 高新开发区滨河路44号,地块东至丝绸大道,西至丰润东路,南至滨河北路,北至延光路,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2.*°,北纬34.*°,本次调查仅包含洛阳 (略) 使用区域,面积约*m2

本次调查地块为洛阳 (略) ,2022年 (略) 第七二五研究所(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租赁风叶晾晒场地建设高端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为保证土地安全利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洛阳 (略) 特委托河南 (略) (我单位)开展洛阳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工作流程对该地块展开调查,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调查:2023年08月收集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场进行踏勘、对地块相关知情人员进行访谈,2023年09月汇总以上资料确定调查地块存在的潜在污染源为生产车间、危废间及风叶晾晒区等区域,潜在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CS2、*醛、*苯、二*苯、*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该地块土壤、地下水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确定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

初步采样分析: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成果,我单位于**日制定采样方案,于**日~22日进行现场采样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本次调查布点采用分区布点法共布设28个土壤检测点(包含3个对照点)及5个地下水监测点(包含1个上游对照井)。本次采样均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及《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BJ89-92)等文件要求。

**日完成全部检测项目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规划材料,调查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建设用地,因此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参照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评价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

本次调查共计完成100个土壤样品的检测(28个点位,25个监测点,3个对照点)及5个地下水样品的检测(4个对照点,1个监测点),检测结果分析如下:

(1)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土壤样品中:砷检测结果为6.98mg/kg~8.29mg/kg、镉检测结果为0.18mg/kg~0.39mg/kg、铜检测结果为19mg/kg~41mg/kg、铅检测结果为13.1mg/kg~22.8mg/kg、汞检测结果为0.021mg/kg~0.068mg/kg、镍检测结果为43mg/kg~75mg/kg、石油烃检测结果为43mg/kg~62mg/kg,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pH监测点检测结果为7.62~7.96,对照点检测结果为7.67~7.89,监测点与对照点相比差别不大;

(2)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地下水样品中各检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第Ⅲ类标准要求,其中可萃取石油烃、苯酚、二硫化碳、*醛、*酮无相关标准限值,因此与对照点对比,根据检测结果以上因子均未检出,监测点与对照点相比差别不大。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利用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公示日期:**至**

联系人:韩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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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青城路北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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