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志达精密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汽车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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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志达精密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汽车零配件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志达精密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汽车零配件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江门志达精密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汽车零配件项目节能评审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江门志达精密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汽车零配件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精密钢管生产车间,深加工中心、存放区、门卫室等建构筑物,主要设备包括纵剪机、固体高频焊机、天然气辊底式退火炉等。项目设计年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32000吨。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300.59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13.58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144万立方米;项目高频直缝焊管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8.9千克标准煤/吨,冷拨钢管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8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 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4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志达精密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汽车零配件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江门志达精密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汽车零配件项目节能评审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江门志达精密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汽车零配件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精密钢管生产车间,深加工中心、存放区、门卫室等建构筑物,主要设备包括纵剪机、固体高频焊机、天然气辊底式退火炉等。项目设计年产高频精密长短管及结构件32000吨。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300.59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13.58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144万立方米;项目高频直缝焊管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8.9千克标准煤/吨,冷拨钢管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8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 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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