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我区以《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名府公〔2023〕60号)依法对名山区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在此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听证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
特此公告。
附件:名山区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名山区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名府公〔2023〕22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依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3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7号)、《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制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名山区蒙顶山镇槐溪村4组、德福社区集体土地,合计约20.6亩。其中农用地8.4155亩,建设用地12.1203亩,未利用地0.0642亩。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
名山区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3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Ⅰ区片450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Ⅰ区片270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抢建的建(构)筑物。
2.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屋顶鱼池、鸽笼等养殖业及设施。
3.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5.征地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6.其他经认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安置方式及安置对象
(一)安置方式: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方式,搬迁户以户为单位有权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安置房方式安置的,现有安置房包括皇茶大道安置房(尚东逸庭)、槐溪慧谷、蒙顶山国际三期安置房、同贯小区安置房供搬迁选择。
(二)安置对象: (略) 名山区蒙顶山镇槐溪村4组、德福社区涉及被搬迁安置人员。
五、社会保障
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名府公〔2023〕22号)发布之日。
(二)对于已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补偿的,不再进行补偿。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
征收土地范围图
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我区以《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名府公〔2023〕60号)依法对名山区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在此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听证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
特此公告。
附件:名山区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名山区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名府公〔2023〕22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依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3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7号)、《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制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名山区蒙顶山镇槐溪村4组、德福社区集体土地,合计约20.6亩。其中农用地8.4155亩,建设用地12.1203亩,未利用地0.0642亩。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
名山区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3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Ⅰ区片450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Ⅰ区片270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抢建的建(构)筑物。
2.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屋顶鱼池、鸽笼等养殖业及设施。
3.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5.征地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6.其他经认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安置方式及安置对象
(一)安置方式:按照《 (略) (略) 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方式,搬迁户以户为单位有权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安置房方式安置的,现有安置房包括皇茶大道安置房(尚东逸庭)、槐溪慧谷、蒙顶山国际三期安置房、同贯小区安置房供搬迁选择。
(二)安置对象: (略) 名山区蒙顶山镇槐溪村4组、德福社区涉及被搬迁安置人员。
五、社会保障
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名府公〔2023〕22号)发布之日。
(二)对于已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补偿的,不再进行补偿。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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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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