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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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

广州 (略) :
  送来《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及有关材料收悉。受省发改委委托,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广州港煤炭装卸能力,强化区域能源储运体系,保障能源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项目(项目代码为:2308-*-18-01-*)。
项目单位为广州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6U
  二、项目位于广州港南沙港区小虎作业区内,将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改扩建为7万吨级卸煤泊位,建设内容主要对码头结构进行修复和加固改造,升级后设计年通过能力为610万吨/年,码头岸线290.08米保持不变。
  三、项目总投资为5991.81万元,其中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30%,有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要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按照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原则,把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五、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监理的招标范围为全部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详见附表)。
  六、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海域使用权证书(CAN-2013C*)、 (略) 港务局关于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 穗港局函〔2023〕794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的意见(穗发改批〔2023〕146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八、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广州 (略) :
  送来《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及有关材料收悉。受省发改委委托,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广州港煤炭装卸能力,强化区域能源储运体系,保障能源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项目(项目代码为:2308-*-18-01-*)。
项目单位为广州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6U
  二、项目位于广州港南沙港区小虎作业区内,将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改扩建为7万吨级卸煤泊位,建设内容主要对码头结构进行修复和加固改造,升级后设计年通过能力为610万吨/年,码头岸线290.08米保持不变。
  三、项目总投资为5991.81万元,其中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30%,有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要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按照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原则,把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五、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监理的招标范围为全部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详见附表)。
  六、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海域使用权证书(CAN-2013C*)、 (略) 港务局关于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 穗港局函〔2023〕794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州珠江电厂煤码头1#泊位7万吨级改扩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的意见(穗发改批〔2023〕146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八、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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