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月2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台商投资区鼎尚家居厂年产衣柜、橱柜200套项目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月2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台商投资区鼎尚家居厂年产衣柜、橱柜200套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台商投资区鼎尚家居厂年产衣柜、橱柜200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3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鼎尚家居厂年产衣柜、橱柜200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溪庄村后曾33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鼎尚家居厂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溪庄村后曾33号,租用 (略) 闲置厂房,建筑面积为2100平方米。拟招入职工6人(6人均不住厂,无食堂),年工作300天,每天生产8小时,年产衣柜、橱柜200套。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外排废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开料、打孔过程产生的粉尘和封边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通过1根18米排气筒排放(DA001,厂房建筑高度约16.3米);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8米排气筒排放(DA002,厂房建筑高度约16.3米)。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执行《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DB35/1782-2018)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1h平均浓度值执行《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DB35/1782-2018)中表2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东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他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
4、固体废物: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由厂家定期回收;边角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台商投资区鼎尚家居厂年产衣柜、橱柜200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3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鼎尚家居厂年产衣柜、橱柜200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溪庄村后曾33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鼎尚家居厂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溪庄村后曾33号,租用 (略) 闲置厂房,建筑面积为2100平方米。拟招入职工6人(6人均不住厂,无食堂),年工作300天,每天生产8小时,年产衣柜、橱柜200套。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外排废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开料、打孔过程产生的粉尘和封边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通过1根18米排气筒排放(DA001,厂房建筑高度约16.3米);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8米排气筒排放(DA002,厂房建筑高度约16.3米)。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执行《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DB35/1782-2018)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1h平均浓度值执行《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DB35/1782-2018)中表2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东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他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
4、固体废物: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由厂家定期回收;边角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