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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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 [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 (略) 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认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 (略) 场秩序。具体管理 (略) 人民政府制定,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 (略) 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略) 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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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 [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 (略) 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认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 (略) 场秩序。具体管理 (略) 人民政府制定, (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 (略) 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略) 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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