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318国道利川市谋道至苏拉口段改扩建工程5.1626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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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318国道利川市谋道至苏拉口段改扩建工程5.1626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31 (略) 谋道至苏拉口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 (略) 交通运输局临 (略) 谋道镇柏杨社区、更新社区、光明社区、南浦社区、女儿寨社区(原铁峰村)、长坪村等集体土地5.1626公顷,其中农用地4.6946公顷,包括耕地0.3755公顷(水田0.3453公顷、旱地0.0302公顷)、林地3.9446公顷、其他农用地0.3745公顷(农村道路0.0045公顷、坑塘水面0.3473公顷、田坎0.0227公顷),建设用地0.4680公顷(农村宅基地0.4298公顷、公路用地0.0382公顷)。该项目临时用地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共21个地块,拟用于表土堆放场、弃渣场、施工便道等。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31 (略) 谋道至苏拉口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 (略) 交通运输局临 (略) 谋道镇柏杨社区、更新社区、光明社区、南浦社区、女儿寨社区(原铁峰村)、长坪村等集体土地5.1626公顷,其中农用地4.6946公顷,包括耕地0.3755公顷(水田0.3453公顷、旱地0.0302公顷)、林地3.9446公顷、其他农用地0.3745公顷(农村道路0.0045公顷、坑塘水面0.3473公顷、田坎0.0227公顷),建设用地0.4680公顷(农村宅基地0.4298公顷、公路用地0.0382公顷)。该项目临时用地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共21个地块,拟用于表土堆放场、弃渣场、施工便道等。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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