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2024〕8号西双版纳宏大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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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2024〕8号西双版纳宏大胶业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8号

西双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

法定代表人:尹义斌

地址:勐腊县勐满镇曼洪村旁

西双 (略) (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西双 (略) (以下简称“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7日,你厂烤胶生产线供热系统在生产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根据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腊监字〔2023〕第JD110号)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263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628mg/m3分别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表4二级标准限值200mg/m3的0.32倍、限值850mg/m3的0.92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9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11月9日11时2分至11时56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尹义斌)、2023年11月9日12时12分至13时16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罗健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腊监字〔2023〕第JD110号)、拍摄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下达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66号)、2023年12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与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1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 0691-*),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腊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8号

西双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

法定代表人:尹义斌

地址:勐腊县勐满镇曼洪村旁

西双 (略) (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西双 (略) (以下简称“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7日,你厂烤胶生产线供热系统在生产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根据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腊监字〔2023〕第JD110号)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263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628mg/m3分别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表4二级标准限值200mg/m3的0.32倍、限值850mg/m3的0.92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9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11月9日11时2分至11时56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尹义斌)、2023年11月9日12时12分至13时16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罗健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腊监字〔2023〕第JD110号)、拍摄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下达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66号)、2023年12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与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1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 0691-*),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腊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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