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飞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东莞市飞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飞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金河新光路11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迁扩建后,项 (略) (略) 樟木头镇金河新光路11号,中心坐标为:北纬22°56"6.540"、东经114°7"49.188",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4600m2,建筑面积393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桶、塑料盒、塑料周转箱和塑胶卡板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料桶360吨/年、塑料盒50吨/年、塑料周转箱150吨/年和塑胶卡板21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混料、碎料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以颗粒物计,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外颗粒物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拟将注塑、吹塑、吸塑、塑焊组装、丝印、热转印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II时段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经市政纳污管网最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对于噪声污染必须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可以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5dB(A)以内,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1-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1.本项目涉及废气处理措施的升级改造,据此核实项目建设性质。 2.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版本信息(2024 年本)。 3.校核表述,前后一一对应,现状图对应用地现状,规划图对应用地规划。 4.补充与樟木头镇“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 5.结合项目的产品方案核实表述,结合项目的产品方案核实表述,完善与东环〔2018〕295 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 6. 本项目现有工程部分涉及迁改建,补充说明迁改扩建后现有工程部分有机废气的削减情况,完善与 113 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完善与 113 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逐条分析)。 7. 补充现有工程的建设内容,并注明变化情况。 8. 结合项目的印刷工序核实水性油墨的匹配性(凹印油墨是否能用于丝网印刷)。 9. 补充丝印机的规格尺寸。 10. 水性油墨 MSDS 报告给出的密度是湿膜密度,应结合印刷的湿膜厚度核算水性油墨的使用量(无需除以固含量),据此校核后续的源强核算等相关内容。 11. 核实需要进行丝印、热转印的产品,并校核工艺流程图(前文核算水性油墨时,只有塑胶桶需要丝印)。 12. 补充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的实测报告,结合实测报告的数据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并分析与现有项目许可/审批总量的相符性,明确是否存在环保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现有工程回顾性分析。 13. 核实浓度单位(μg)。 14. 核实碎料回用量(7.23t/a),完善混料、碎料工序颗粒物的产生量。 15. 核实塑料桶塑焊过程中非*烷总烃产生系数的选取,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的 292 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的2.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塑料制品制造中如果存在塑料容器的熔融、拼接等工段,其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污量核算需确定熔融的塑料量作为产品量,再参照塑料薄膜挤塑工艺的系数手册”。 16. 核实吹塑注塑区、吸塑冲裁区的尺寸(标反了);补充说明本项目未在2020年年底之前完成排污许可手续的原因。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飞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金河新光路11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迁扩建后,项 (略) (略) 樟木头镇金河新光路11号,中心坐标为:北纬22°56"6.540"、东经114°7"49.188",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4600m2,建筑面积393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桶、塑料盒、塑料周转箱和塑胶卡板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料桶360吨/年、塑料盒50吨/年、塑料周转箱150吨/年和塑胶卡板21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混料、碎料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以颗粒物计,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外颗粒物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拟将注塑、吹塑、吸塑、塑焊组装、丝印、热转印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II时段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经市政纳污管网最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对于噪声污染必须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可以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5dB(A)以内,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1-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1.本项目涉及废气处理措施的升级改造,据此核实项目建设性质。 2.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版本信息(2024 年本)。 3.校核表述,前后一一对应,现状图对应用地现状,规划图对应用地规划。 4.补充与樟木头镇“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 5.结合项目的产品方案核实表述,结合项目的产品方案核实表述,完善与东环〔2018〕295 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 6. 本项目现有工程部分涉及迁改建,补充说明迁改扩建后现有工程部分有机废气的削减情况,完善与 113 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完善与 113 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逐条分析)。 7. 补充现有工程的建设内容,并注明变化情况。 8. 结合项目的印刷工序核实水性油墨的匹配性(凹印油墨是否能用于丝网印刷)。 9. 补充丝印机的规格尺寸。 10. 水性油墨 MSDS 报告给出的密度是湿膜密度,应结合印刷的湿膜厚度核算水性油墨的使用量(无需除以固含量),据此校核后续的源强核算等相关内容。 11. 核实需要进行丝印、热转印的产品,并校核工艺流程图(前文核算水性油墨时,只有塑胶桶需要丝印)。 12. 补充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的实测报告,结合实测报告的数据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并分析与现有项目许可/审批总量的相符性,明确是否存在环保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现有工程回顾性分析。 13. 核实浓度单位(μg)。 14. 核实碎料回用量(7.23t/a),完善混料、碎料工序颗粒物的产生量。 15. 核实塑料桶塑焊过程中非*烷总烃产生系数的选取,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的 292 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的2.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塑料制品制造中如果存在塑料容器的熔融、拼接等工段,其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污量核算需确定熔融的塑料量作为产品量,再参照塑料薄膜挤塑工艺的系数手册”。 16. 核实吹塑注塑区、吸塑冲裁区的尺寸(标反了);补充说明本项目未在2020年年底之前完成排污许可手续的原因。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