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千伏追光输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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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追光输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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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来220千伏追光输变电工程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220千伏追光输变电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307-*-04-01-*)。
  项目单位为环晟光伏(广东)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 (略) 黄埔区永和街道黄埔区永安大道与禾丰四街交汇处TCL中环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厂区内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本项目在TCL中环厂区内新建一座220kV变电站,主要满足TCL中环25GW N型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工业4.0智慧工厂新建项目的用电需求。220kV追光输变电工程包括:(220)新建4kV追光变电站,采用户内GIS、主变户外布置,主变压器4台,主变容量120×220MVA。。
  四、项目总投资为14001.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4001.0万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0%。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无。
  中方投资者 外方投资者经营期限为 年。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0.0万元,通过 方式解决。
  五、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六、招标内容:。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其他黄埔规自局 *号文、其他/、《关于220千伏TCL中环广州电池项目专用站工程接入系统报告意见的复函》广供电函﹝2023﹞791号)、《 (略) 能源局关于将2023年二季度上报的一批输变 (略) 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并启动实施 (略) 能源局 粤能电力函〔2023〕55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请环晟光伏(广东)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环晟光伏(广东)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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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来220千伏追光输变电工程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220千伏追光输变电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307-*-04-01-*)。
  项目单位为环晟光伏(广东)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 (略) 黄埔区永和街道黄埔区永安大道与禾丰四街交汇处TCL中环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厂区内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本项目在TCL中环厂区内新建一座220kV变电站,主要满足TCL中环25GW N型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工业4.0智慧工厂新建项目的用电需求。220kV追光输变电工程包括:(220)新建4kV追光变电站,采用户内GIS、主变户外布置,主变压器4台,主变容量120×220MVA。。
  四、项目总投资为14001.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4001.0万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0%。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无。
  中方投资者 外方投资者经营期限为 年。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0.0万元,通过 方式解决。
  五、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六、招标内容:。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其他黄埔规自局 *号文、其他/、《关于220千伏TCL中环广州电池项目专用站工程接入系统报告意见的复函》广供电函﹝2023﹞791号)、《 (略) 能源局关于将2023年二季度上报的一批输变 (略) 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并启动实施 (略) 能源局 粤能电力函〔2023〕55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请环晟光伏(广东)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环晟光伏(广东)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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