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路网工程海河东道南侧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路网工程海河东道南侧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路网工程(海河东道南侧)填海工程

天津港保税区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综合保税区内

(略) 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该工程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海域,用海面积22.1837公顷(所在图斑属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主要建设内容为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路网工程(海河东道南侧)的围填成*,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综合保税区内。不包括成*后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路网工程(海河东道南侧)建设内容。。

一、根据该工程完成的报告书结论在该工程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该工程运营期间,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与天津港保税区围填海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整体工作统筹考虑、统一实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跟踪监测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渔业资源经济损失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三、应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该项目相关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建设单位在网站上进行了两次公示,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及报刊公示

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1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路网工程(海河东道南侧)填海工程

天津港保税区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综合保税区内

(略) 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该工程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海域,用海面积22.1837公顷(所在图斑属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主要建设内容为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路网工程(海河东道南侧)的围填成*,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综合保税区内。不包括成*后天津临港综合保税区路网工程(海河东道南侧)建设内容。。

一、根据该工程完成的报告书结论在该工程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该工程运营期间,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与天津港保税区围填海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整体工作统筹考虑、统一实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跟踪监测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渔业资源经济损失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三、应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该项目相关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建设单位在网站上进行了两次公示,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及报刊公示

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1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