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家福隆水果 (略) ,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6日,抽样日期:2023年10月26日,
食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基数:9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家福隆水果 (略) 经营不合格食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予行政处罚,已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家福隆水果 (略) ,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6日,抽样日期:2023年10月26日,
食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基数:9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家福隆水果 (略) 经营不合格食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予行政处罚,已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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