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3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油墩港航道整治工程(油墩港航运
枢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油墩港航道整治工程(油墩港航运枢纽)
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
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为内河 III 级航道的枢纽工程, (略) 松江区石
湖荡镇,北起闵塔路桥南侧,南至横潦泾,全长 2.075 千米。主要建
设内容包括:拆除重建 1000 吨级船闸 1 座;拆除重建节制闸 1 座,
闸孔总净宽 50 米;新建泵站 1 座,设计流量 90 立方米/秒;疏拓枢纽
段 2.075 千米,面宽 80 米~215 米,底宽 42 米,浚深至-2.0 米;改建
跨航道桥梁 1 座,车道规模和设计标准不变;拆除重建松江区交通执
法站点、水文站;同步实施配套管理区、枢纽交通桥、航道疏浚、护
岸工程、景观绿化、防汛道路、支流泵闸、应急停泊点及附属工程。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达恩贝拉 (略) 编制了
1
《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位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缓冲区内,施
工期和运营期应严格执行《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略) 饮
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按照《报告书》要求,
落实水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物
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设置施工营地和大临设施;项目区域
不接收船舶油污水及船舶垃圾。
2、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管理区内不设置食堂及餐具清洗,生
活污水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直排周边河道。施工期
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
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 1 限值要求,施工营地生活污
水依托现 (略) 政污水管网,纳管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DB31/199-2018)表 2 的三级标准要求;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和
生活污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
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统一处理,不得向施工水域排放。
3、项目应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略) 扬
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按《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
措施。项目施工不设置搅拌站,施工期颗粒物排放 (略) 《建
2
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要求。
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委托
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不在管理区内存放。项目不设置堆土场、排泥
场等临时堆场,疏浚工程实施前应按规定办理抛泥手续;施工营地和
施工区域不得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施工船舶垃圾应分类收集并按
照《 (略)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交由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
收单位处置。
5、项目应按《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降噪减振措施,选用低噪
声设备,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加强交通噪声防治,提高施工质量,
确保路面的平整度,采取低噪声路面、声屏障、生态墙等主动噪声防
护措施,从源头和传播途径降低工程运行噪声影响,使沿线声环境质
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或满足
优于现状的要求;对经研究不宜采取主动防护措施或采取主动防护措
施后仍不能满足降噪要求的敏感目标,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实施
范围和时间节点,实施安装隔声窗等建筑隔声防护措施,确保敏感目
标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与交通、航道等相关职能部
门沟通协调,设置限速、禁鸣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控制船舶夜间鸣
笛,防止噪声扰民。采取有效减振措施,确保沿线环境振动达到《城
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的相应标准。应优化施工方
3
案,优选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车船,合理设置施
工围挡或隔声屏障,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夜间施工应按规定提前向
有关部门申报。
6、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生生态和水生生态环境
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施工
结束后及时采取植被恢复、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
7、应按照《报告书》意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定
有效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区域应
急联动,防止施工和运营期间发生环境风险事件,确保饮用水水源安
全。
8、应按《报告书》意见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
效的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生态影
响缓解措施,落实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等工作,确保环保设施使用效
果处于正常水平。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4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1 月 25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略) 节能减排中心
有限公司、上海达恩贝拉 (略)
5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3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油墩港航道整治工程(油墩港航运
枢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油墩港航道整治工程(油墩港航运枢纽)
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
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为内河 III 级航道的枢纽工程, (略) 松江区石
湖荡镇,北起闵塔路桥南侧,南至横潦泾,全长 2.075 千米。主要建
设内容包括:拆除重建 1000 吨级船闸 1 座;拆除重建节制闸 1 座,
闸孔总净宽 50 米;新建泵站 1 座,设计流量 90 立方米/秒;疏拓枢纽
段 2.075 千米,面宽 80 米~215 米,底宽 42 米,浚深至-2.0 米;改建
跨航道桥梁 1 座,车道规模和设计标准不变;拆除重建松江区交通执
法站点、水文站;同步实施配套管理区、枢纽交通桥、航道疏浚、护
岸工程、景观绿化、防汛道路、支流泵闸、应急停泊点及附属工程。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达恩贝拉 (略) 编制了
1
《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位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缓冲区内,施
工期和运营期应严格执行《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略) 饮
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按照《报告书》要求,
落实水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物
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设置施工营地和大临设施;项目区域
不接收船舶油污水及船舶垃圾。
2、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管理区内不设置食堂及餐具清洗,生
活污水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直排周边河道。施工期
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
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 1 限值要求,施工营地生活污
水依托现 (略) 政污水管网,纳管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DB31/199-2018)表 2 的三级标准要求;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和
生活污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
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统一处理,不得向施工水域排放。
3、项目应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略) 扬
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按《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
措施。项目施工不设置搅拌站,施工期颗粒物排放 (略) 《建
2
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要求。
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委托
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不在管理区内存放。项目不设置堆土场、排泥
场等临时堆场,疏浚工程实施前应按规定办理抛泥手续;施工营地和
施工区域不得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施工船舶垃圾应分类收集并按
照《 (略)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交由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
收单位处置。
5、项目应按《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降噪减振措施,选用低噪
声设备,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加强交通噪声防治,提高施工质量,
确保路面的平整度,采取低噪声路面、声屏障、生态墙等主动噪声防
护措施,从源头和传播途径降低工程运行噪声影响,使沿线声环境质
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或满足
优于现状的要求;对经研究不宜采取主动防护措施或采取主动防护措
施后仍不能满足降噪要求的敏感目标,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实施
范围和时间节点,实施安装隔声窗等建筑隔声防护措施,确保敏感目
标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与交通、航道等相关职能部
门沟通协调,设置限速、禁鸣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控制船舶夜间鸣
笛,防止噪声扰民。采取有效减振措施,确保沿线环境振动达到《城
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的相应标准。应优化施工方
3
案,优选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车船,合理设置施
工围挡或隔声屏障,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夜间施工应按规定提前向
有关部门申报。
6、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生生态和水生生态环境
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施工
结束后及时采取植被恢复、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
7、应按照《报告书》意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定
有效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区域应
急联动,防止施工和运营期间发生环境风险事件,确保饮用水水源安
全。
8、应按《报告书》意见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
效的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生态影
响缓解措施,落实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等工作,确保环保设施使用效
果处于正常水平。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4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1 月 25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略) 节能减排中心
有限公司、上海达恩贝拉 (略)
5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