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吉永支渠蓬溪县大石镇境内临时用地的批复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吉永支渠蓬溪县大石镇境内临时用地的批复
(略) 武都引水工程蓬船灌区建设管理局:
你局《 (略) 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吉永支渠(蓬溪县大石镇境内)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 (略) 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略) 武都引水工程蓬船灌区建设管理局临时使用蓬溪县大石镇雷洞山村、天官堂村的0.5171 公顷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30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323公顷、林地0.2267公顷、草地0.00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8公顷) (略) 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吉永支渠(蓬溪县大石镇境内)临时用地,用于施工便道。
二、你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局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略) 武都引水工程蓬船灌区建设管理局:
你局《 (略) 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吉永支渠(蓬溪县大石镇境内)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 (略) 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略) 武都引水工程蓬船灌区建设管理局临时使用蓬溪县大石镇雷洞山村、天官堂村的0.5171 公顷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30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323公顷、林地0.2267公顷、草地0.00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8公顷) (略) 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吉永支渠(蓬溪县大石镇境内)临时用地,用于施工便道。
二、你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局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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