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库自然资闲收字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库自然资闲收字号
库自然资闲收字[2024]01号
库车盛 (略) :
库车县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B00033,宗地四至为北至康福源面粉,南至巧厨餐饮,东至杏乡果制品,西至长安路,面积为5756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241.7562万元,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1年2月18日,约定(规定)的竣工时间为2012年2月18日。
经我局对该地块调查取证和实地核实,你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至今动工建设面积不足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已闲置两年以上,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库自然资闲认字[2023]07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库政函[2023]643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闲置土地面积57561㎡(土地证号:库国用[2011]第0876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方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联系人: 艾合买提·吐尔地 陈思思
联系电话:0997-*
(略) 自然资源局(印章)
2024年1月25日
附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库自然资闲收字[2024]01号
库自然资闲收字[2024]01号
库车盛 (略) :
库车县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B00033,宗地四至为北至康福源面粉,南至巧厨餐饮,东至杏乡果制品,西至长安路,面积为5756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241.7562万元,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1年2月18日,约定(规定)的竣工时间为2012年2月18日。
经我局对该地块调查取证和实地核实,你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至今动工建设面积不足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已闲置两年以上,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库自然资闲认字[2023]07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库政函[2023]643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闲置土地面积57561㎡(土地证号:库国用[2011]第0876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方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联系人: 艾合买提·吐尔地 陈思思
联系电话:0997-*
(略) 自然资源局(印章)
2024年1月25日
附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库自然资闲收字[20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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