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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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审查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报来的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302-*-04-01-*)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东莞松 (略) 大学(东莞)片区高雄路(阿里山路-屏安路)及屏安路。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为高雄路(阿里山路-屏安路)及屏安路现状道路升级改造,长度约1425米,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交通工程、智慧工程、园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是“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东段)”,建设范围是屏安路至现状莞佛高速上跨高雄路位置,长度约525米。二期是“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西段)”,建设范围是莞佛高速桥底至阿里山路段,长度约900米。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322.68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4696.6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72.60万元,预备费253.46万元),其中,一期工程估算总投资为2257.78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965.3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4.94万元,预备费107.51万元);二期工程估算总投资为3064.9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731.2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87.66万元,预备费145.95万元),资金由松山湖园区财政统筹解决。
  五、项目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依据
  (一)松山湖管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3〕182号(审议开展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问题);
  (二)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3〕142号(审议开展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有关事项);
  (三)松山湖高新区工作会议纪要〔2024〕9号(2024年第一次立项联审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审查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松城建函〔2023〕797号);
  (五)关于对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意见的复函(松自然资源函〔2023〕1050号)。
  七、项目招标方式核准意见见附件。
  八、请按照《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松山湖办发〔2021〕42号)的规定,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意见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审查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报来的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302-*-04-01-*)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东莞松 (略) 大学(东莞)片区高雄路(阿里山路-屏安路)及屏安路。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为高雄路(阿里山路-屏安路)及屏安路现状道路升级改造,长度约1425米,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交通工程、智慧工程、园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是“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东段)”,建设范围是屏安路至现状莞佛高速上跨高雄路位置,长度约525米。二期是“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西段)”,建设范围是莞佛高速桥底至阿里山路段,长度约900米。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322.68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4696.6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72.60万元,预备费253.46万元),其中,一期工程估算总投资为2257.78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965.3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4.94万元,预备费107.51万元);二期工程估算总投资为3064.9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731.2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87.66万元,预备费145.95万元),资金由松山湖园区财政统筹解决。
  五、项目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依据
  (一)松山湖管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3〕182号(审议开展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问题);
  (二)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3〕142号(审议开展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有关事项);
  (三)松山湖高新区工作会议纪要〔2024〕9号(2024年第一次立项联审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审查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松城建函〔2023〕797号);
  (五)关于对东莞松山湖香港城大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意见的复函(松自然资源函〔2023〕1050号)。
  七、项目招标方式核准意见见附件。
  八、请按照《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松山湖办发〔2021〕42号)的规定,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意见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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