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炭技师学院全民健身运动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新疆煤炭技师学院全民健身运动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7〕25号)及《昌吉回族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新疆 (略) 全民健身运动场项目2023HB25地块位于奇台县天山东部物流园九安汽车城1号展厅东侧,地块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9°35"51.299",北纬43°58"16.451",地块占地面积13333m2。该地块原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183m2,交通服务场站13150m2,现该地块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单位技术人员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并编制完成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确认新疆 (略) 全民健身运动场项目2023HB25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根据部分资料及走访了解分析,调查地块周边1000m范围内相邻地块均均为及企业,均无地下罐、槽等设施,不存在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无污染物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相邻地块无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不存在对调查地块内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经调查确认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7〕25号)及《昌吉回族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新疆 (略) 全民健身运动场项目2023HB25地块位于奇台县天山东部物流园九安汽车城1号展厅东侧,地块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9°35"51.299",北纬43°58"16.451",地块占地面积13333m2。该地块原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183m2,交通服务场站13150m2,现该地块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单位技术人员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并编制完成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确认新疆 (略) 全民健身运动场项目2023HB25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根据部分资料及走访了解分析,调查地块周边1000m范围内相邻地块均均为及企业,均无地下罐、槽等设施,不存在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无污染物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相邻地块无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不存在对调查地块内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经调查确认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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