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4〕7号关于《安徽淮优食品有限公司绿色豆制品系列产品加工循环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濉环行审〔2024〕7号关于《安徽淮优食品有限公司绿色豆制品系列产品加工循环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绿色豆制品系列产品加工循环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 (略) 绿色豆制品系列产品加工循环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濉溪县双堆集镇芦沟村,建设豆制品加工场、养牛场及办公附属用房,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出栏肉牛40头、生产豆制品3000吨。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环保投资为175万,占总投资的3.5%。项目代码:2210-*-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豆制品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排入附近沟渠。豆制品加工产生的黄浆废水可外售时应优先外售,由购入单位综合利用;黄浆废水无法外售时,则汇同豆制品浸泡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养牛场与饲养牛产生的牛尿、冲洗废水等一起经黑膜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相关限值后,通过PE管道输送用于周边农田灌溉;锅炉排水及软水制备产生废水直接通过豆制品厂污水管道输送至黑膜池。
项目养牛场区域采用雨污分流,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后用于冲洗牛舍,后期雨水排入周边农灌渠。饲养产生的牛尿、牛舍冲洗废水等经黑膜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相关限值后,通过PE管道输送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生物质锅炉废气采取锅炉房封闭、低氮燃烧处理,烟气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采取密闭+引风机负压收集+生物滤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油炸锅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油烟管道排放。
养牛场牛舍恶臭经过滤吸附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牛舍每天定时清理牛粪,减少恶臭污染物的蓄积;牛粪堆积棚恶臭采取密闭棚区+引风机负压收集+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黑膜池产生的沼气在抽气机作用下经脱水脱硫后火焰燃烧处理,火炬高6m;黑膜池恶臭采取池体设备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
项目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牛粪堆积棚恶臭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油炸工序产生的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项目恶臭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合理布局厂区、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豆渣收集后供给养牛场;废包装材料、脱硫产生的废脱硫剂、沼渣、油渣、废食用油、牛粪及沉淀池捞渣、污泥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废离子交换树脂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病死牛在双堆集镇农业农村局统一监管下及时做无害化处理;肉牛防疫及病牛治疗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绿色豆制品系列产品加工循环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 (略) 绿色豆制品系列产品加工循环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濉溪县双堆集镇芦沟村,建设豆制品加工场、养牛场及办公附属用房,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出栏肉牛40头、生产豆制品3000吨。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环保投资为175万,占总投资的3.5%。项目代码:2210-*-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豆制品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排入附近沟渠。豆制品加工产生的黄浆废水可外售时应优先外售,由购入单位综合利用;黄浆废水无法外售时,则汇同豆制品浸泡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养牛场与饲养牛产生的牛尿、冲洗废水等一起经黑膜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相关限值后,通过PE管道输送用于周边农田灌溉;锅炉排水及软水制备产生废水直接通过豆制品厂污水管道输送至黑膜池。
项目养牛场区域采用雨污分流,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后用于冲洗牛舍,后期雨水排入周边农灌渠。饲养产生的牛尿、牛舍冲洗废水等经黑膜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相关限值后,通过PE管道输送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生物质锅炉废气采取锅炉房封闭、低氮燃烧处理,烟气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采取密闭+引风机负压收集+生物滤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油炸锅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油烟管道排放。
养牛场牛舍恶臭经过滤吸附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牛舍每天定时清理牛粪,减少恶臭污染物的蓄积;牛粪堆积棚恶臭采取密闭棚区+引风机负压收集+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黑膜池产生的沼气在抽气机作用下经脱水脱硫后火焰燃烧处理,火炬高6m;黑膜池恶臭采取池体设备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
项目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牛粪堆积棚恶臭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油炸工序产生的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项目恶臭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合理布局厂区、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豆渣收集后供给养牛场;废包装材料、脱硫产生的废脱硫剂、沼渣、油渣、废食用油、牛粪及沉淀池捞渣、污泥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废离子交换树脂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病死牛在双堆集镇农业农村局统一监管下及时做无害化处理;肉牛防疫及病牛治疗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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