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铸造废砂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铸造废砂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4〕1号
关于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铸造废砂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一拖(洛阳) (略) 铸造废砂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 (略) 涧西区建设路154号一拖(洛阳) (略) 厂区内,生产车间位于厂区西北侧,车间东侧、西侧、南侧紧邻现有生产车间,北侧为厂区道路,本项目车间最近的敏感点为西350m的衡山雅居。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废潮模砂加工处理线,对厂区内剩余废砂进行筛分、磁选、配比混碾后,产品合格潮模砂可外售制芯,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价值。建成后年生产合格潮模砂4120t。
本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7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设置密闭集气管收集后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标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排放速率≤3.5kg/h))及《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涉颗粒物排放工序排放限值PM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标准要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厂区现有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步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排放标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涧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本项目新增噪声主要为转筛机、混砂机、提升机和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降噪等措施后,南厂界、东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排放标准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西厂界、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排放标椎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砂料收集后暂存车间内废砂暂存区;铁质废料、除尘灰经吨包袋收集后暂存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包装袋暂存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4年1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涧西区 安徽路53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3楼,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4〕1号
关于一拖(洛阳)铸锻有限公司铸造废砂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一拖(洛阳) (略) 铸造废砂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 (略) 涧西区建设路154号一拖(洛阳) (略) 厂区内,生产车间位于厂区西北侧,车间东侧、西侧、南侧紧邻现有生产车间,北侧为厂区道路,本项目车间最近的敏感点为西350m的衡山雅居。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废潮模砂加工处理线,对厂区内剩余废砂进行筛分、磁选、配比混碾后,产品合格潮模砂可外售制芯,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价值。建成后年生产合格潮模砂4120t。
本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7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设置密闭集气管收集后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标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排放速率≤3.5kg/h))及《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涉颗粒物排放工序排放限值PM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标准要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厂区现有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步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排放标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涧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本项目新增噪声主要为转筛机、混砂机、提升机和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降噪等措施后,南厂界、东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排放标准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西厂界、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排放标椎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砂料收集后暂存车间内废砂暂存区;铁质废料、除尘灰经吨包袋收集后暂存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包装袋暂存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4年1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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