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024年1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王子海 | 自然人 | 太自然资执(2024)3号 | 违法占地 | 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擅自在李兴镇李兴村委会东街环城路西侧, (略) 西侧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用于开发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 罚款 | 一、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2716.32平方米(4.07亩);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砖混结构房屋2256平方米及其他设施; 三、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0744.8元。其中(王子海20372.4元) | 2.03724 | 2024-01-08 | 2027-01-08 | 2027-01-08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太和县关集镇关集基督教聚会点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太自然资执(2024)4号 | 违法占地 | 擅自在太和关集镇政府东北部租用土地上建设钢构房,用于基督教徒聚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 罚款 | 一、责令太和县关集镇关集基督教聚会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1平方米;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的新建钢构房151平方米; 三、处以非法占用的建制镇15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510元。 | 0.151 | 2024-01-09 | 2027-01-09 | 2027-01-09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王小宝 | 自然人 | 太自然资执(2024)3号 | 违法占地 | 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擅自在李兴镇李兴村委会东街环城路西侧, (略) 西侧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用于开发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 罚款 | 一、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2716.32平方米(4.07亩);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砖混结构房屋2256平方米及其他设施; 三、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0744.8元。其中(王小宝20372.4元) | 2.03724 | 2024-01-08 | 2027-01-08 | 2027-01-08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干 | 自然人 | 太自然资执(2024)2号 | 违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自2017年3月份开始,擅自占用倪邱镇北门村委会瓦房庄自然村北部、G105国道西侧的土地建设砂石场,用于建筑砂石堆放经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规定。 | 罚款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780.33平方米(7.17 亩)。 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构房(棚)197平方米,清理堆放的砂石,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非法占用的村庄用地40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050元;对非法占用的坑塘水面545平方米、林地3757平方米、耕地73.33平方米,共4375.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65629.95元;合计罚款69679.95元。 | 6.* | 2024-01-05 | 2027-01-05 | 2027-01-05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太和县交通运输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太自然资执(2024)1号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原太和县交通局于2000年11月20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办公、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20年6月12日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将案涉的部分土地以太和县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名义租赁给太和县皖 (略) ,用于机动车检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2014修订版),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 | 罚款 | 一、责令太和县交通运输局交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9199平方米(13.8亩); 二、对其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9199平方米(13.8)亩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91990元。 | 8 | 2024-01-03 | 2027-01-03 | 2027-01-03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王子海 | 自然人 | 太自然资执(2024)3号 | 违法占地 | 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擅自在李兴镇李兴村委会东街环城路西侧, (略) 西侧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用于开发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 罚款 | 一、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2716.32平方米(4.07亩);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砖混结构房屋2256平方米及其他设施; 三、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0744.8元。其中(王子海20372.4元) | 2.03724 | 2024-01-08 | 2027-01-08 | 2027-01-08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太和县关集镇关集基督教聚会点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太自然资执(2024)4号 | 违法占地 | 擅自在太和关集镇政府东北部租用土地上建设钢构房,用于基督教徒聚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 罚款 | 一、责令太和县关集镇关集基督教聚会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1平方米;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的新建钢构房151平方米; 三、处以非法占用的建制镇15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510元。 | 0.151 | 2024-01-09 | 2027-01-09 | 2027-01-09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王小宝 | 自然人 | 太自然资执(2024)3号 | 违法占地 | 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擅自在李兴镇李兴村委会东街环城路西侧, (略) 西侧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用于开发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 罚款 | 一、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2716.32平方米(4.07亩);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砖混结构房屋2256平方米及其他设施; 三、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0744.8元。其中(王小宝20372.4元) | 2.03724 | 2024-01-08 | 2027-01-08 | 2027-01-08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干 | 自然人 | 太自然资执(2024)2号 | 违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自2017年3月份开始,擅自占用倪邱镇北门村委会瓦房庄自然村北部、G105国道西侧的土地建设砂石场,用于建筑砂石堆放经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规定。 | 罚款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780.33平方米(7.17 亩)。 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构房(棚)197平方米,清理堆放的砂石,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非法占用的村庄用地40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050元;对非法占用的坑塘水面545平方米、林地3757平方米、耕地73.33平方米,共4375.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65629.95元;合计罚款69679.95元。 | 6.* | 2024-01-05 | 2027-01-05 | 2027-01-05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太和县交通运输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太自然资执(2024)1号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原太和县交通局于2000年11月20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办公、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20年6月12日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将案涉的部分土地以太和县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名义租赁给太和县皖 (略) ,用于机动车检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2014修订版),参照《 (略) 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 | 罚款 | 一、责令太和县交通运输局交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9199平方米(13.8亩); 二、对其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9199平方米(13.8)亩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91990元。 | 8 | 2024-01-03 | 2027-01-03 | 2027-01-03 |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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