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明立办公机具有限公司钢制办公家具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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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明立办公机具有限公司钢制办公家具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偃环审表[2024]14号

关于洛阳明立办公机具有限公司钢制办公家具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 (略) 钢制办公家具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过程热风炉应按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燃烧废气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项目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洛环攻坚办(2020)14号文要求)。

项目固化过程热风炉应按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氮燃烧,固化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3、项目生产陶化废水应按照报告表要求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标准》(GB8978-1996)表四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定期排放;近期通过罐车送偃师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待高龙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成后,进入高龙镇污水处理厂。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为0.0054t/a。

三、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1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偃环审表[2024]14号

关于洛阳明立办公机具有限公司钢制办公家具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 (略) 钢制办公家具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过程热风炉应按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燃烧废气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项目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洛环攻坚办(2020)14号文要求)。

项目固化过程热风炉应按报告表要求采用低氮燃烧,固化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3、项目生产陶化废水应按照报告表要求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标准》(GB8978-1996)表四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定期排放;近期通过罐车送偃师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待高龙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成后,进入高龙镇污水处理厂。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6、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为0.0054t/a。

三、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1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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