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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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复

中交第 (略) 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C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你部《关于申请办理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项目的报告》收悉,为保障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略) 自然资源厅发布的《 (略)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使用卓洋乡6404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林地4274平方米,园地2130平方米)作为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你部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项目提前竣工的将依据相关要求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二、你部应自临时用地批准后,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在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30.9978万元(三方监管),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你部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我局将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由卓洋乡人民政府正式提供用地。

  三、你部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不得调整、填堵、缩减原有河道位置;同时,应加强并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四、你部应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

  此复。

中交第 (略) 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C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你部《关于申请办理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项目的报告》收悉,为保障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略) 自然资源厅发布的《 (略)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使用卓洋乡6404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林地4274平方米,园地2130平方米)作为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你部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项目提前竣工的将依据相关要求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二、你部应自临时用地批准后,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在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30.9978万元(三方监管),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你部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我局将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由卓洋乡人民政府正式提供用地。

  三、你部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不得调整、填堵、缩减原有河道位置;同时,应加强并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四、你部应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

  此复。

中交第 (略) 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C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你部《关于申请办理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项目的报告》收悉,为保障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略) 自然资源厅发布的《 (略)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使用卓洋乡6404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林地4274平方米,园地2130平方米)作为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你部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项目提前竣工的将依据相关要求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二、你部应自临时用地批准后,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在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30.9978万元(三方监管),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你部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我局将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由卓洋乡人民政府正式提供用地。

  三、你部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不得调整、填堵、缩减原有河道位置;同时,应加强并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四、你部应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

  此复。

中交第 (略) 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C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你部《关于申请办理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项目的报告》收悉,为保障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略) 自然资源厅发布的《 (略)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使用卓洋乡6404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林地4274平方米,园地2130平方米)作为宁古高速C2合同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你部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项目提前竣工的将依据相关要求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二、你部应自临时用地批准后,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在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30.9978万元(三方监管),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你部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我局将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由卓洋乡人民政府正式提供用地。

  三、你部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不得调整、填堵、缩减原有河道位置;同时,应加强并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四、你部应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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