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泰州市聚富厨房用品有限公司高品质锅具及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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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泰州市聚富厨房用品有限公司高品质锅具及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建设地点: (略) (略) 虹桥镇唐港路1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基本情况:20 (略) (略) , (略) 场需求进行产品转型,利用现有生产车间,购置全自动射蜡机、全自动模头机、淋砂机、中频炉两套(0.15吨一套、0.2吨一套)、焙烧炉、吊抛机、抛丸机等设备,拟投资建设“高品质锅具及配件制造项目”。企业于2023年11月23日 (略) 虹桥镇人民政府关于“高品质锅具及配件制造”的备案,备案证号为“虹政投备〔2023〕147号”。

公示情况:2024年1月22日至1月26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落实雨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周围农户运作水肥。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化蜡、组数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冷水缓冲罐+喷淋塔装置+排气筒DA001;淋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滤筒除尘装置+排气筒DA001;熔炼、焙烧、浇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装置+喷淋塔装置+排气筒DA001;振壳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2#滤筒除尘装置+排气筒DA002;吊抛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3#滤筒除尘装置、4#滤筒除尘装置+排气筒DA002;滚抛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5#滤筒除尘装置、6#滤筒除尘装置+排气筒DA002;切割粉尘、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磨水口废气、抛光废气经水幕除尘装置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化蜡、组数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焙烧、熔炼、浇铸、淋砂、振壳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关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吊抛、滚抛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切割、补焊、磨水口、抛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噪声 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相关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各类固废,不得擅自外排,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布袋、炉渣、焊渣、废砂、收集尘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处置;消泡剂、润湿剂、蜡模清洗剂产生的废包装桶作为危险固废委托相关单位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2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

地址: (略) 文昌东路,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生态窗口

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地点: (略) (略) 虹桥镇唐港路1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基本情况:20 (略) (略) , (略) 场需求进行产品转型,利用现有生产车间,购置全自动射蜡机、全自动模头机、淋砂机、中频炉两套(0.15吨一套、0.2吨一套)、焙烧炉、吊抛机、抛丸机等设备,拟投资建设“高品质锅具及配件制造项目”。企业于2023年11月23日 (略) 虹桥镇人民政府关于“高品质锅具及配件制造”的备案,备案证号为“虹政投备〔2023〕147号”。

公示情况:2024年1月22日至1月26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落实雨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周围农户运作水肥。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化蜡、组数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冷水缓冲罐+喷淋塔装置+排气筒DA001;淋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滤筒除尘装置+排气筒DA001;熔炼、焙烧、浇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装置+喷淋塔装置+排气筒DA001;振壳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2#滤筒除尘装置+排气筒DA002;吊抛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3#滤筒除尘装置、4#滤筒除尘装置+排气筒DA002;滚抛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5#滤筒除尘装置、6#滤筒除尘装置+排气筒DA002;切割粉尘、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磨水口废气、抛光废气经水幕除尘装置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化蜡、组数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焙烧、熔炼、浇铸、淋砂、振壳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关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吊抛、滚抛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切割、补焊、磨水口、抛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噪声 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相关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各类固废,不得擅自外排,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布袋、炉渣、焊渣、废砂、收集尘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处置;消泡剂、润湿剂、蜡模清洗剂产生的废包装桶作为危险固废委托相关单位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2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

地址: (略) 文昌东路,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生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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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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