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今州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今州物流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开 (略)
法定代表人:杨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X
地址: (略) 开州区渠口镇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月2 (略) 开 (略) 进行了检查, (略) 开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 (略) 在 (略) 开 (略) 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委托其对废水收集沉淀池污泥进行处置,双方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接收污泥后, (略) 开 (略) 擅自将污泥倾倒至开州区浦里新区临港组团原小江回水湾斜坡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入外环境导致环境污染。依据生态环境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附表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表”,上述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代码:SW07。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8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1月26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略) 开 (略) :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委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开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略) 开州 (略) 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开州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6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开 (略)
法定代表人:杨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X
地址: (略) 开州区渠口镇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月2 (略) 开 (略) 进行了检查, (略) 开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 (略) 在 (略) 开 (略) 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委托其对废水收集沉淀池污泥进行处置,双方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接收污泥后, (略) 开 (略) 擅自将污泥倾倒至开州区浦里新区临港组团原小江回水湾斜坡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入外环境导致环境污染。依据生态环境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附表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表”,上述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代码:SW07。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8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1月26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略) 开 (略) :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委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开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略) 开州 (略) 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开州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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