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略) (略) 年产10万吨混凝土用高性能微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8号 | 2024年1月29日 | 见附件 |
2 | (略) 泽婺 (略) 330国 (略) 道连接线(华龙南街北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9号 | 2024年1月29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4〕8号— (略) (略) .pdf金环建婺〔2024〕9号— (略) 泽婺 (略) .pdf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略) (略) 年产10万吨混凝土用高性能微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8号 | 2024年1月29日 | 见附件 |
2 | (略) 泽婺 (略) 330国 (略) 道连接线(华龙南街北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4〕9号 | 2024年1月29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4〕8号— (略) (略) .pdf金环建婺〔2024〕9号— (略) 泽婺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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