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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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 (略) 厂内预留用地,项目主体工程新建聚醚多元醇生产装置和聚合物多元醇生产装置两个装置区,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聚醚多元醇24万吨,分为五种产品系列共9种型号产品。其中,聚醚多元醇18万吨/年(高回弹、弹性体、软泡、交联剂系列产品),聚合物多元醇6万吨/年(POP系列产品)。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4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略) 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装置工艺废气经两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罐区废气和装卸区废气经过一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水处理站和灌装车间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烷总烃。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控制措施,项目应配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RCO系统故障的应急备用措施,减少事故排气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应采用明管输送。厂内建设足够处理能力的污水预处理设施,项目生产废水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 (略) 化工厂区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流量、COD、氨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导排系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安装阀门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送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冷凝液、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反应滤渣、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和RCO装置废催化剂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与 (略) 事故应急池及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储罐区和装置区应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将环境风险应急疏散方案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气各污染因子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去除效率执行“≥97%”要求;苯*烯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待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非*烷总烃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中的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区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苯*烯和臭气浓度企业边界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烯腈企业边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1的无组织监控排放浓度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略) 与 (略) 《污水接纳指标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应满足协议的相关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2.949吨/年、氨氮≤0.295吨/年、SO2≤1.458吨/年、NOx≤8.748吨/年。你公司应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5.574吨/年(有组织2.866吨/年,无组织12.708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18.689吨/年),由 (略) 2022年已完成的3321-6浮盘改造、密封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聚合物多元醇装置区、聚醚多元醇装置区、环氧*烷罐区、*烯腈罐区、环氧*烷罐区、污水处理站、循环水场和灌装车间外50m及综合原料罐区外100m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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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 (略) 厂内预留用地,项目主体工程新建聚醚多元醇生产装置和聚合物多元醇生产装置两个装置区,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聚醚多元醇24万吨,分为五种产品系列共9种型号产品。其中,聚醚多元醇18万吨/年(高回弹、弹性体、软泡、交联剂系列产品),聚合物多元醇6万吨/年(POP系列产品)。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4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略) 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装置工艺废气经两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罐区废气和装卸区废气经过一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水处理站和灌装车间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烷总烃。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控制措施,项目应配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RCO系统故障的应急备用措施,减少事故排气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应采用明管输送。厂内建设足够处理能力的污水预处理设施,项目生产废水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 (略) 化工厂区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流量、COD、氨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导排系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安装阀门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送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冷凝液、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反应滤渣、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和RCO装置废催化剂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与 (略) 事故应急池及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储罐区和装置区应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将环境风险应急疏散方案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气各污染因子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去除效率执行“≥97%”要求;苯*烯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待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非*烷总烃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中的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区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苯*烯和臭气浓度企业边界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烯腈企业边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1的无组织监控排放浓度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略) 与 (略) 《污水接纳指标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应满足协议的相关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2.949吨/年、氨氮≤0.295吨/年、SO2≤1.458吨/年、NOx≤8.748吨/年。你公司应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5.574吨/年(有组织2.866吨/年,无组织12.708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18.689吨/年),由 (略) 2022年已完成的3321-6浮盘改造、密封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聚合物多元醇装置区、聚醚多元醇装置区、环氧*烷罐区、*烯腈罐区、环氧*烷罐区、污水处理站、循环水场和灌装车间外50m及综合原料罐区外100m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 (略) 厂内预留用地,项目主体工程新建聚醚多元醇生产装置和聚合物多元醇生产装置两个装置区,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聚醚多元醇24万吨,分为五种产品系列共9种型号产品。其中,聚醚多元醇18万吨/年(高回弹、弹性体、软泡、交联剂系列产品),聚合物多元醇6万吨/年(POP系列产品)。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4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略) 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装置工艺废气经两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罐区废气和装卸区废气经过一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水处理站和灌装车间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烷总烃。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控制措施,项目应配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RCO系统故障的应急备用措施,减少事故排气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应采用明管输送。厂内建设足够处理能力的污水预处理设施,项目生产废水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 (略) 化工厂区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流量、COD、氨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导排系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安装阀门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送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冷凝液、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反应滤渣、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和RCO装置废催化剂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与 (略) 事故应急池及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储罐区和装置区应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将环境风险应急疏散方案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气各污染因子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去除效率执行“≥97%”要求;苯*烯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待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非*烷总烃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中的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区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苯*烯和臭气浓度企业边界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烯腈企业边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1的无组织监控排放浓度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略) 与 (略) 《污水接纳指标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应满足协议的相关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2.949吨/年、氨氮≤0.295吨/年、SO2≤1.458吨/年、NOx≤8.748吨/年。你公司应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5.574吨/年(有组织2.866吨/年,无组织12.708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18.689吨/年),由 (略) 2022年已完成的3321-6浮盘改造、密封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聚合物多元醇装置区、聚醚多元醇装置区、环氧*烷罐区、*烯腈罐区、环氧*烷罐区、污水处理站、循环水场和灌装车间外50m及综合原料罐区外100m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 (略) 厂内预留用地,项目主体工程新建聚醚多元醇生产装置和聚合物多元醇生产装置两个装置区,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聚醚多元醇24万吨,分为五种产品系列共9种型号产品。其中,聚醚多元醇18万吨/年(高回弹、弹性体、软泡、交联剂系列产品),聚合物多元醇6万吨/年(POP系列产品)。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4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略) 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装置工艺废气经两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罐区废气和装卸区废气经过一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水处理站和灌装车间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烷总烃。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控制措施,项目应配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RCO系统故障的应急备用措施,减少事故排气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应采用明管输送。厂内建设足够处理能力的污水预处理设施,项目生产废水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 (略) 化工厂区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流量、COD、氨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导排系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安装阀门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送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冷凝液、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反应滤渣、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和RCO装置废催化剂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与 (略) 事故应急池及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储罐区和装置区应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将环境风险应急疏散方案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气各污染因子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去除效率执行“≥97%”要求;苯*烯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待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非*烷总烃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中的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区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苯*烯和臭气浓度企业边界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烯腈企业边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1的无组织监控排放浓度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略) 与 (略) 《污水接纳指标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应满足协议的相关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2.949吨/年、氨氮≤0.295吨/年、SO2≤1.458吨/年、NOx≤8.748吨/年。你公司应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5.574吨/年(有组织2.866吨/年,无组织12.708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18.689吨/年),由 (略) 2022年已完成的3321-6浮盘改造、密封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聚合物多元醇装置区、聚醚多元醇装置区、环氧*烷罐区、*烯腈罐区、环氧*烷罐区、污水处理站、循环水场和灌装车间外50m及综合原料罐区外100m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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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 (略) 厂内预留用地,项目主体工程新建聚醚多元醇生产装置和聚合物多元醇生产装置两个装置区,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聚醚多元醇24万吨,分为五种产品系列共9种型号产品。其中,聚醚多元醇18万吨/年(高回弹、弹性体、软泡、交联剂系列产品),聚合物多元醇6万吨/年(POP系列产品)。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4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略) 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装置工艺废气经两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罐区废气和装卸区废气经过一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水处理站和灌装车间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烷总烃。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控制措施,项目应配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RCO系统故障的应急备用措施,减少事故排气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应采用明管输送。厂内建设足够处理能力的污水预处理设施,项目生产废水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 (略) 化工厂区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流量、COD、氨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导排系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安装阀门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送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冷凝液、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反应滤渣、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和RCO装置废催化剂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与 (略) 事故应急池及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储罐区和装置区应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将环境风险应急疏散方案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气各污染因子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去除效率执行“≥97%”要求;苯*烯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待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非*烷总烃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中的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区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苯*烯和臭气浓度企业边界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烯腈企业边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1的无组织监控排放浓度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略) 与 (略) 《污水接纳指标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应满足协议的相关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2.949吨/年、氨氮≤0.295吨/年、SO2≤1.458吨/年、NOx≤8.748吨/年。你公司应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5.574吨/年(有组织2.866吨/年,无组织12.708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18.689吨/年),由 (略) 2022年已完成的3321-6浮盘改造、密封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聚合物多元醇装置区、聚醚多元醇装置区、环氧*烷罐区、*烯腈罐区、环氧*烷罐区、污水处理站、循环水场和灌装车间外50m及综合原料罐区外100m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 (略) 厂内预留用地,项目主体工程新建聚醚多元醇生产装置和聚合物多元醇生产装置两个装置区,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聚醚多元醇24万吨,分为五种产品系列共9种型号产品。其中,聚醚多元醇18万吨/年(高回弹、弹性体、软泡、交联剂系列产品),聚合物多元醇6万吨/年(POP系列产品)。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4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略) 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装置工艺废气经两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罐区废气和装卸区废气经过一级冷凝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水处理站和灌装车间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喷淋系统+RCO系统进行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烷总烃。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控制措施,项目应配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作为RCO系统故障的应急备用措施,减少事故排气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应采用明管输送。厂内建设足够处理能力的污水预处理设施,项目生产废水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 (略) 化工厂区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流量、COD、氨氮。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导排系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安装阀门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送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冷凝液、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反应滤渣、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和RCO装置废催化剂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与 (略) 事故应急池及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储罐区和装置区应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将环境风险应急疏散方案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气各污染因子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去除效率执行“≥97%”要求;苯*烯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待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非*烷总烃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中的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区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苯*烯和臭气浓度企业边界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中工业区的排放限值;*烯腈企业边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1的无组织监控排放浓度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略) 与 (略) 《污水接纳指标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应满足协议的相关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2.949吨/年、氨氮≤0.295吨/年、SO2≤1.458吨/年、NOx≤8.748吨/年。你公司应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5.574吨/年(有组织2.866吨/年,无组织12.708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18.689吨/年),由 (略) 2022年已完成的3321-6浮盘改造、密封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聚合物多元醇装置区、聚醚多元醇装置区、环氧*烷罐区、*烯腈罐区、环氧*烷罐区、污水处理站、循环水场和灌装车间外50m及综合原料罐区外100m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 (略) 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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