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腾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能运动器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南通腾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能运动器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智能运动器材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高新区西城街道园庄路128号;
建设单位:南通 (略) ;
环评机构:江苏东晖 (略) ;
项目概况:南通 (略) 成立于2021年11月09日,从事智能装备及部件的生产加工。企业总投资19050万元,在海安高新区西城街道园庄路128号,进行智能运动器材的生产加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6180.1m2,总建筑面积为20740.3m2,购置切割机、冲锻压机、热处理炉、加工中心、注塑机、焊机、打磨机、研磨机等主要设备。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30000台智能功率训练台、*套智能助力车及配件的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一并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 (略) 进行集中处理。研磨废水沉淀过滤后回用,定期作为危废委外处置。(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运行期激光切割下料、焊接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的标准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苯、1,3-*二烯、*烯腈、苯*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限值,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的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的标准限值,*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的标准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4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智能运动器材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高新区西城街道园庄路128号;
建设单位:南通 (略) ;
环评机构:江苏东晖 (略) ;
项目概况:南通 (略) 成立于2021年11月09日,从事智能装备及部件的生产加工。企业总投资19050万元,在海安高新区西城街道园庄路128号,进行智能运动器材的生产加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6180.1m2,总建筑面积为20740.3m2,购置切割机、冲锻压机、热处理炉、加工中心、注塑机、焊机、打磨机、研磨机等主要设备。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30000台智能功率训练台、*套智能助力车及配件的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一并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 (略) 进行集中处理。研磨废水沉淀过滤后回用,定期作为危废委外处置。(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运行期激光切割下料、焊接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的标准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苯、1,3-*二烯、*烯腈、苯*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限值,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的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的标准限值,*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的标准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4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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