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审批情况公告2024年1月30日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审批情况公告2024年1月30日
我局已依法审批了下列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注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2024年1月31日—2月5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830-*,传真:0830-*。
地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 (略) 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川环辐证[07189] |
项目名称 | (略) 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 |
审批类别 | 许可 | |
许可内容 | 使用V类放射源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 |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39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戴敬儒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30日 | |
许可截止日 | /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地方编码 | * |
我局已依法审批了下列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注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2024年1月31日—2月5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830-*,传真:0830-*。
地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 (略) 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川环辐证[07189] |
项目名称 | (略) 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 |
审批类别 | 许可 | |
许可内容 | 使用V类放射源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 |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39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戴敬儒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30日 | |
许可截止日 | /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地方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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