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锦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办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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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锦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办复号

南京锦源 (略) 滁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南京锦源 (略) 滁州分公司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 (略) 南谯工业开发区大同路与黄圩路交叉口西北侧,扩建3#厂房用于玻璃钢制品生产,厂房面积约7680m2,总投资4200万元,购置管道缠绕设备、脱模机、打磨设备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配胶废气、缠绕、刷涂-固化废气、脱模废气、模具清理废气、危废库废气经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切割废气、打磨修整废气密闭收集,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及表9排放限值要求,苯*烯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按《报告表》要求,项目以1#、3#厂房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 (略) 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定期更换,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刷子、废润滑油、废包装桶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南谯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 (略) 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南京锦源 (略) 滁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南京锦源 (略) 滁州分公司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 (略) 南谯工业开发区大同路与黄圩路交叉口西北侧,扩建3#厂房用于玻璃钢制品生产,厂房面积约7680m2,总投资4200万元,购置管道缠绕设备、脱模机、打磨设备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配胶废气、缠绕、刷涂-固化废气、脱模废气、模具清理废气、危废库废气经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切割废气、打磨修整废气密闭收集,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及表9排放限值要求,苯*烯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按《报告表》要求,项目以1#、3#厂房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 (略) 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定期更换,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刷子、废润滑油、废包装桶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南谯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 (略) 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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