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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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路26号

2024年 (略) 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藕路26号

新能源汽车电机控制器及电动座椅调节器组件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

无锡 (略)

(略) (略)

无锡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杜鹃路26号。本项目拟利用自身厂房,增加生产设备,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控制器及电动座椅调节器组件的生产。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振动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排放限值,即昼间≤75dB,夜间≤72dB。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金属废料、不合格塑料件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沾染皂化液金属屑、含油金属屑属于危险固废,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其收集、贮存和转运过程仍按危险废物管理;废皂化液、清洗废液、清洗浓液、蒸发残渣、污泥、废液压油、废冲压油、废防锈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抹布手套、废膜、废滤芯、废活性炭、废压滤板、改性醇清洗废液、废过滤材料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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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搬迁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镇负来桥路10-3号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闾路2号,现 (略) 滨湖区胡埭镇负来桥路10-3号,本项目 (略) 滨湖区雪浪街道望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厂房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表9标准,排气筒高度必须符合环评规定的要求;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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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镇南路(环镇西路-芙蓉南路)新建工程

(略) 滨湖区胡埭镇,西起环镇西路,向东跨越直湖港,终点与现状芙蓉南路平交

(略) (略) (略)

(略) (略)

本项 (略) 滨湖区胡埭镇,西起环镇西路,向东跨越直湖港(新建1座桥梁),终点与现状芙蓉南路平交,全长约997米,规划红线宽度30米。

(1)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场地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后回用于施工现场生产、洒水防尘和车辆、机械冲洗;生活 (略) 污水管网,进入 (略) 集中处理。

(2)合理设置物料堆场,渣土场及施工场地,采取定时洒水、现场设置围挡、洒水抑尘、保持施工地面清洁、临时堆场防尘布遮盖、车辆密闭运输等污染防治措施。沥青购买商用沥青,不设沥青搅拌站。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施工期应对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隔声屏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夜间10点至凌晨6点不得从事高噪声机械作业,夜间施工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审批。

(4)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分及时清运;泥浆水沉淀沉渣、开挖弃方运送至合规的弃土场,建筑垃圾按照要求就近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理,避免长期堆放产生二次污染;隔油池产生废油泥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施工中注意保护沿线植物,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表植被,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全面绿化和防护,土石方尽量内部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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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2024年 (略) 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藕路26号

新能源汽车电机控制器及电动座椅调节器组件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

无锡 (略)

(略) (略)

无锡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杜鹃路26号。本项目拟利用自身厂房,增加生产设备,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控制器及电动座椅调节器组件的生产。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振动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排放限值,即昼间≤75dB,夜间≤72dB。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金属废料、不合格塑料件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沾染皂化液金属屑、含油金属屑属于危险固废,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其收集、贮存和转运过程仍按危险废物管理;废皂化液、清洗废液、清洗浓液、蒸发残渣、污泥、废液压油、废冲压油、废防锈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抹布手套、废膜、废滤芯、废活性炭、废压滤板、改性醇清洗废液、废过滤材料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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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搬迁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镇负来桥路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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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闾路2号,现 (略) 滨湖区胡埭镇负来桥路10-3号,本项目 (略) 滨湖区雪浪街道望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厂房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表9标准,排气筒高度必须符合环评规定的要求;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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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镇南路(环镇西路-芙蓉南路)新建工程

(略) 滨湖区胡埭镇,西起环镇西路,向东跨越直湖港,终点与现状芙蓉南路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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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 (略) 滨湖区胡埭镇,西起环镇西路,向东跨越直湖港(新建1座桥梁),终点与现状芙蓉南路平交,全长约997米,规划红线宽度30米。

(1)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场地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后回用于施工现场生产、洒水防尘和车辆、机械冲洗;生活 (略) 污水管网,进入 (略) 集中处理。

(2)合理设置物料堆场,渣土场及施工场地,采取定时洒水、现场设置围挡、洒水抑尘、保持施工地面清洁、临时堆场防尘布遮盖、车辆密闭运输等污染防治措施。沥青购买商用沥青,不设沥青搅拌站。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施工期应对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隔声屏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夜间10点至凌晨6点不得从事高噪声机械作业,夜间施工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审批。

(4)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分及时清运;泥浆水沉淀沉渣、开挖弃方运送至合规的弃土场,建筑垃圾按照要求就近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理,避免长期堆放产生二次污染;隔油池产生废油泥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施工中注意保护沿线植物,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表植被,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全面绿化和防护,土石方尽量内部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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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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