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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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一)地 (略) (略) 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地块中心经度E:121.*°,中心纬度N:30.*°。地块四至范围:东至干泾路,南至农田和农居点,西至农田,北至齐心路,总占地面积14348.7平方米。

该地块2001年至2022年一直是平湖永鑫 (略) (曾用名:平湖 (略) ,下文简称永鑫五金)工业用地,从事铰链、插销五金制品生产,2022年由于徐埭工业集聚点企业腾退,该地块办理征迁腾退手续,2023年初完成地块内构筑物和地面硬化拆除工作。目前该 (略) 林埭镇人民政府负责前期开发。

(略) 林埭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地块调查范围调整的说明》,本地块现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将在下一轮控规修编中调整为居住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代码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详细规划尚未确定地块用途的,应当按一类用地污染物限值评价”。为此, (略) 林埭镇人民政府根据招标结果,委托杭州 (略) 对该地块按照一类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以核查其污染物浓度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是否满足相应用地用途要求。

受托后,我公司于2023年2月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察及人员访谈,对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和识别,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2023年4月)并提交专家函审。我单位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对监测方案进行了完善,具体监测方案专家意见及修改内容详见附件。按照完善后的监测方案,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浙江 (略) 对该地块的土壤、地下水进行了采样检测。

本次调查阶段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包括地块内9个,地块外1个对照点),共分析土壤样品40个(不含平行样),其中地块内36个、地块外4个;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个(包括地块内3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分析地下水样品4个(不含平行样)。

根据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本地块土壤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总铬、邻苯二*酸二*酯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

根据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地块内除W1点位总硬度外,其他各指标检出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或对应参考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硬度略超Ⅳ标准限值与本地块构筑物拆除部分含钙镁成分较高的建筑材料雨水淋溶、冲刷有一定的关联。由于总硬度为综合性指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

综上所述,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一)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第一类建设用地开发。


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一)地 (略) (略) 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地块中心经度E:121.*°,中心纬度N:30.*°。地块四至范围:东至干泾路,南至农田和农居点,西至农田,北至齐心路,总占地面积14348.7平方米。

该地块2001年至2022年一直是平湖永鑫 (略) (曾用名:平湖 (略) ,下文简称永鑫五金)工业用地,从事铰链、插销五金制品生产,2022年由于徐埭工业集聚点企业腾退,该地块办理征迁腾退手续,2023年初完成地块内构筑物和地面硬化拆除工作。目前该 (略) 林埭镇人民政府负责前期开发。

(略) 林埭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地块调查范围调整的说明》,本地块现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将在下一轮控规修编中调整为居住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代码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详细规划尚未确定地块用途的,应当按一类用地污染物限值评价”。为此, (略) 林埭镇人民政府根据招标结果,委托杭州 (略) 对该地块按照一类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以核查其污染物浓度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是否满足相应用地用途要求。

受托后,我公司于2023年2月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察及人员访谈,对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和识别,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2023年4月)并提交专家函审。我单位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对监测方案进行了完善,具体监测方案专家意见及修改内容详见附件。按照完善后的监测方案,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浙江 (略) 对该地块的土壤、地下水进行了采样检测。

本次调查阶段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包括地块内9个,地块外1个对照点),共分析土壤样品40个(不含平行样),其中地块内36个、地块外4个;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个(包括地块内3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分析地下水样品4个(不含平行样)。

根据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本地块土壤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总铬、邻苯二*酸二*酯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

根据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地块内除W1点位总硬度外,其他各指标检出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或对应参考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硬度略超Ⅳ标准限值与本地块构筑物拆除部分含钙镁成分较高的建筑材料雨水淋溶、冲刷有一定的关联。由于总硬度为综合性指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

综上所述,林埭镇齐心路南侧、干泾路西侧(一)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途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第一类建设用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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