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四会市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四会市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略) 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 (略) 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 (略) 人民政 (略) 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23〕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 (略) 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8)〔2023〕119号
三、批准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四、批准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五、批准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竹林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岗头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周屋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石塘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吉洞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格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411公顷,其中农用地1.8411公顷(草地0.0623公顷、其他农用地1.778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城项目共1376.08亩收储土地补偿款缺口资金问题的批复》(四府批〔2014〕144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会)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四府批〔2014〕44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城项目征地种类未列入补偿标准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四府批〔2017〕294号)文件执行,其中草地18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合计331.3980万元。
(二)安置途径:
1.集体留用地安置按照《 (略)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执行,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178%-10.54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0.1716公顷,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发展用地。
2.社会保险安置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 (略) 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肇征审〔2023〕100号)执行。
七、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共331.3980万元,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单位村集体,支付方式为转账。
八、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已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不再重复登记,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农作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略) 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 (略) 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 (略) 人民政 (略) 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23〕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 (略) 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8)〔2023〕119号
三、批准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四、批准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五、批准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竹林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岗头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周屋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石塘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吉洞经济合作社、 (略) 东城街道黄岗村格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411公顷,其中农用地1.8411公顷(草地0.0623公顷、其他农用地1.778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城项目共1376.08亩收储土地补偿款缺口资金问题的批复》(四府批〔2014〕144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会)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四府批〔2014〕44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城项目征地种类未列入补偿标准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四府批〔2017〕294号)文件执行,其中草地18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合计331.3980万元。
(二)安置途径:
1.集体留用地安置按照《 (略)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执行,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178%-10.54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0.1716公顷,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发展用地。
2.社会保险安置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 (略) 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肇征审〔2023〕100号)执行。
七、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共331.3980万元,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单位村集体,支付方式为转账。
八、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已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不再重复登记,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农作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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