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项目文件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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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项目文件拟批准公示

  根据《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项目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水污染防治科。公示期为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2日。

  电 话:0379—*

  通讯地址:洛宁县永宁大道 (略) 生态环境局洛宁分局水污染防治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项目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论证 机构

论证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项目

洛宁县河底镇河底村

洛宁县河底镇人民政府

河南 (略)

入河排污口名称: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所属排污单位:洛宁县河底镇人民政府

入河排污口位置: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位于洛宁县河底镇河底村,韩城河左岸(坐标:东经111.*,北纬34.*)。

排污口设置类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性质:新建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排放方式:间歇排放。

排污口入河方式:管道。

入河排污口废水规模:预测排放量200m3/d。

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20-2019)一级标准。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4.38t/a,氨氮:1.095t/a。

洛宁县河底污水处理厂位于洛宁县河底镇河底村,日处理生活污水200吨,污水采用“MBR一体化处理”工艺,废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厂区南侧77m管道后排入韩城河,外排废水水质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02-2019)一级标准。

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排污口不在洛河干流,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经韩城河污染物衰减后,正常排水对入河排污口下游受纳水体水质、水生态影响较小,排入水域满足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排放总量不超过涉及最大排放总量,不超过韩城河河流纳污能力,基本不会对水生生物群落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满足防洪和监管管理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项目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水污染防治科。公示期为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2日。

  电 话:0379—*

  通讯地址:洛宁县永宁大道 (略) 生态环境局洛宁分局水污染防治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项目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论证 机构

论证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项目

洛宁县河底镇河底村

洛宁县河底镇人民政府

河南 (略)

入河排污口名称: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所属排污单位:洛宁县河底镇人民政府

入河排污口位置: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位于洛宁县河底镇河底村,韩城河左岸(坐标:东经111.*,北纬34.*)。

排污口设置类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性质:新建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排放方式:间歇排放。

排污口入河方式:管道。

入河排污口废水规模:预测排放量200m3/d。

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20-2019)一级标准。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4.38t/a,氨氮:1.095t/a。

洛宁县河底污水处理厂位于洛宁县河底镇河底村,日处理生活污水200吨,污水采用“MBR一体化处理”工艺,废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厂区南侧77m管道后排入韩城河,外排废水水质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02-2019)一级标准。

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排污口不在洛河干流,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经韩城河污染物衰减后,正常排水对入河排污口下游受纳水体水质、水生态影响较小,排入水域满足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排放总量不超过涉及最大排放总量,不超过韩城河河流纳污能力,基本不会对水生生物群落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满足防洪和监管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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