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闽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闽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安环改〔2023〕38号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85FB8A
地址: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北星社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D幢D1803、D1805室
法定代表人:庄紫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0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泽华、陈剑峰) (略) 位于安溪县剑斗镇举口村的制砂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制砂加工项目于2023年9月6日开工建设,现场已建成1条制砂加工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大破机1台、振动筛2台、圆锥破1台、制砂机1台、磁选机3台、圆滚筛1台、输送带12条、摩天轮4台、脱水筛2台、压滤机4台、泥浆罐3个、水泵2台及变压器2台,现场正在进行场地路面硬化,尚未正式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85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制砂加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制砂加工建设项目现场位置及周边环境;
3.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略)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制砂加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丰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泉安环改〔2023〕38号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85FB8A
地址: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北星社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D幢D1803、D1805室
法定代表人:庄紫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0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泽华、陈剑峰) (略) 位于安溪县剑斗镇举口村的制砂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制砂加工项目于2023年9月6日开工建设,现场已建成1条制砂加工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大破机1台、振动筛2台、圆锥破1台、制砂机1台、磁选机3台、圆滚筛1台、输送带12条、摩天轮4台、脱水筛2台、压滤机4台、泥浆罐3个、水泵2台及变压器2台,现场正在进行场地路面硬化,尚未正式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85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制砂加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制砂加工建设项目现场位置及周边环境;
3.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略)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制砂加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丰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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