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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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号

临泉县巨鼎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李*连

地址: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曾庄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第三季度执法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9月15日,我 (略) (略) 对你单位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建设项目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现场取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且满足取样条件。根据2023年9月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WT-*)结果显示:你单位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83.3mg/m3,二氧化硫:103mg/m3,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表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超标3.165倍,二氧化硫超标0.0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2. 执法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3. 临泉县巨鼎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文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4. 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标准情况;

5.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1份,证明你单位废气检测超标情况;

6. 采样人员上岗证及检测原始记录各1份,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格及取样情况;

7.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8. 2023年9月14、15、16日电费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9.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 (略) 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字〔2023〕4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举行听证会。会上,你单位听证申请的主要内容为:1. 一是检测结果不客观,申请人对此并无过错;2. 处罚幅度过重,与合理 (略) 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背道而驰。

2024年1月2日,我局集体讨论后认为:1. 检测数据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时检测,也未标注异常,检测数据能客观反映废气排放情况,具有客观性。2. (略) 生态环境厅裁量标准核定,不存在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经会商,对当事人意见不予以采纳。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单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专用裁量表(表6-1),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裁量起点为20%,超标污染物数目为2个加4%,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加0%,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加11%,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加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加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加0%,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加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35%×100=35(万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临泉县巨鼎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李*连

地址: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曾庄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第三季度执法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9月15日,我 (略) (略) 对你单位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建设项目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现场取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且满足取样条件。根据2023年9月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WT-*)结果显示:你单位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83.3mg/m3,二氧化硫:103mg/m3,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表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超标3.165倍,二氧化硫超标0.0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2. 执法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3. 临泉县巨鼎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文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4. 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标准情况;

5.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1份,证明你单位废气检测超标情况;

6. 采样人员上岗证及检测原始记录各1份,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格及取样情况;

7.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8. 2023年9月14、15、16日电费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9.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 (略) 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字〔2023〕4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举行听证会。会上,你单位听证申请的主要内容为:1. 一是检测结果不客观,申请人对此并无过错;2. 处罚幅度过重,与合理 (略) 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背道而驰。

2024年1月2日,我局集体讨论后认为:1. 检测数据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时检测,也未标注异常,检测数据能客观反映废气排放情况,具有客观性。2. (略) 生态环境厅裁量标准核定,不存在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经会商,对当事人意见不予以采纳。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单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专用裁量表(表6-1),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裁量起点为20%,超标污染物数目为2个加4%,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加0%,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加11%,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加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加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加0%,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加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35%×100=35(万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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