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月22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关于2024年1月22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环保农林水务科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准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2日至1月26日(5个工作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 | 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 |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宁夏汇岩达 (略) | 项目采用格栅+调节池+A/O+MBR+消毒处理工艺,主要拆除原有污泥池、污泥脱水车间等,新建污泥脱水车间、综合设备用房、污泥池等建(构)筑物,购置预处理除磷沉淀系统、缺氧反应器系统等设备。项目总投资2634.68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通过设置洒水抑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篷布遮盖、加强机械的保养维修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恶臭气体。恶臭气体经生物过滤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试压废水和生产废水。试压废水和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等,不外排。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生物除臭系统废水和化验室仪器设备清洗废水。废水全部集中收集后直接进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经消毒处理后,尾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一级A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类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螺旋压榨机、产水泵和立式搅拌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维护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处置;可回收建筑垃圾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建筑垃圾统一清运至政府指点地点。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MBR膜、栅渣、沉砂、污泥、废包装袋)和危险废物(废液)。MBR膜交由厂家回收处置;栅渣、沉砂和污泥交由宁夏塞上 (略) 处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作为废旧资源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交由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局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
联系人:环保农林水务科
联系电话:0951-*
通讯地址: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环保农林水务科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准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2日至1月26日(5个工作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 | 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 |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宁夏汇岩达 (略) | 项目采用格栅+调节池+A/O+MBR+消毒处理工艺,主要拆除原有污泥池、污泥脱水车间等,新建污泥脱水车间、综合设备用房、污泥池等建(构)筑物,购置预处理除磷沉淀系统、缺氧反应器系统等设备。项目总投资2634.68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通过设置洒水抑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篷布遮盖、加强机械的保养维修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恶臭气体。恶臭气体经生物过滤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试压废水和生产废水。试压废水和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等,不外排。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生物除臭系统废水和化验室仪器设备清洗废水。废水全部集中收集后直接进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经消毒处理后,尾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一级A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类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螺旋压榨机、产水泵和立式搅拌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维护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处置;可回收建筑垃圾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建筑垃圾统一清运至政府指点地点。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MBR膜、栅渣、沉砂、污泥、废包装袋)和危险废物(废液)。MBR膜交由厂家回收处置;栅渣、沉砂和污泥交由宁夏塞上 (略) 处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作为废旧资源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交由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局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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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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