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1月31日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苏州 (略) 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研发项目 | 昆山高新区晨丰路南侧、西尤泾西侧 | 苏州 (略) | 苏州 (略) | 项目投资20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高新区晨丰路南侧、西尤泾西侧,年研发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120批次,发酵规模500L。 | 1.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实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43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醇、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苏州 (略) 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研发项目 | 昆山高新区晨丰路南侧、西尤泾西侧 | 苏州 (略) | 苏州 (略) | 项目投资20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高新区晨丰路南侧、西尤泾西侧,年研发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120批次,发酵规模500L。 | 1.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实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43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醇、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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