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2号 |
当事人:连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X 住 所: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孙荡村一组 我局于2023年 (略) 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水泥制品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间,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孙荡村(孙腾路东侧)2488.00平方米土地建设水泥预制品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连云 (略) (略) 法人周勤洲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房产分户图各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面积为2488.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790.00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1698.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790.00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用的2488.00平方米土地位于土地开发边界内。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建设水泥预制品项目的现状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4年1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连国土资发〔2016〕404号)予以罚款,其内容为: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类,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2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3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 三、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四、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印发《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灌自然资发【2022】105号)文件,经承办人员对照上述文件内容,该案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且新的规定处罚较重,故适用旧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连云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88.00平方米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790.0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用地)建设的790.00平方米厂房和活动板房,由违法当事人连云 (略) 与原合法的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协商处置; 三、按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1698.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5470.00元;对非法占用的790.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7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784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488.00平方米土地。 2、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6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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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连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X 住 所: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孙荡村一组 我局于2023年 (略) 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水泥制品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间,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孙荡村(孙腾路东侧)2488.00平方米土地建设水泥预制品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连云 (略) (略) 法人周勤洲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房产分户图各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面积为2488.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790.00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1698.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790.00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用的2488.00平方米土地位于土地开发边界内。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连云 (略) 非法占地建设水泥预制品项目的现状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4年1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连国土资发〔2016〕404号)予以罚款,其内容为: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类,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2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3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 三、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四、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印发《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灌自然资发【2022】105号)文件,经承办人员对照上述文件内容,该案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且新的规定处罚较重,故适用旧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连云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88.00平方米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的790.0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用地)建设的790.00平方米厂房和活动板房,由违法当事人连云 (略) 与原合法的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协商处置; 三、按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1698.0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5470.00元;对非法占用的790.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7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784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488.00平方米土地。 2、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6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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