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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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3号

当事人:张新春

住 所: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于庄村二组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混凝土预制场地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4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于庄村290.00平方米土地建设混凝土预制场地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张新春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张新春非法占地面积为290.00平方米,建筑物(集装箱)面积为17.68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67.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23.00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张新春所占用的290.0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2023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4、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张新春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4〕3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 (略) 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连自然资规发〔2023〕2号)附件:《 (略) 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内容为:违法情形是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一般可以处每平方米100—200元罚款;从重可以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情形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一般可以处每平方米300—400元罚款;从重可以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依据《 (略) 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连自然资规发〔2023〕2号)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当事人张新春非法占地行为存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张新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张新春将非法占用的290.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于庄村民委员会;

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混凝土预制场地和摆放的集装箱等物品,恢复土地原状;

三、按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对非法占用67.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00.0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6800.00元;对非法占用223.00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0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46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14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90.00平方米土地。

2.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6日

联系人:张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4〕3号

当事人:张新春

住 所: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于庄村二组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混凝土预制场地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4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于庄村290.00平方米土地建设混凝土预制场地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张新春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张新春非法占地面积为290.00平方米,建筑物(集装箱)面积为17.68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67.0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23.00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张新春所占用的290.0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2023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4、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张新春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4〕3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 (略) 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连自然资规发〔2023〕2号)附件:《 (略) 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内容为:违法情形是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一般可以处每平方米100—200元罚款;从重可以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情形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一般可以处每平方米300—400元罚款;从重可以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依据《 (略) 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连自然资规发〔2023〕2号)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当事人张新春非法占地行为存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张新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张新春将非法占用的290.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于庄村民委员会;

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混凝土预制场地和摆放的集装箱等物品,恢复土地原状;

三、按非法占地面积予以罚款。对非法占用67.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00.0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6800.00元;对非法占用223.00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0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46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14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90.00平方米土地。

2.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6日

联系人:张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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