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德仪器检测分析仪器生产、研发改扩建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宝德仪器检测分析仪器生产、研发改扩建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5幢B门302、303、304(昌平示范园)
公示时间:2024-02-05
受理时间:2024-01-1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检测分析仪器生产出厂检验环节实验废气主要来自*醇、*醇、*酸、正己烷、三氯*烷等有机试剂挥发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盐酸稀释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废气。实验废气通过集气管道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水:项目仪器设备、器皿第二遍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园区化粪池,然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沙河再生水厂;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废气处理设备风机、工装设备、钻铣床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建筑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对废气处理装置风机安装隔声罩,管道间采用软连接等措施降噪;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定员45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清运,日产日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滤芯、废滤膜,装调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由废品收购单位回收。危险废物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液、实验设备及器具第一遍清洗废液、废试剂瓶、废一次性耗材、废气处理装置定期更换的废活性炭,存放在现有工程规范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由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陈志新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5幢B门302、303、304(昌平示范园)
公示时间:2024-02-05
受理时间:2024-01-1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检测分析仪器生产出厂检验环节实验废气主要来自*醇、*醇、*酸、正己烷、三氯*烷等有机试剂挥发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盐酸稀释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废气。实验废气通过集气管道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水:项目仪器设备、器皿第二遍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园区化粪池,然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沙河再生水厂;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废气处理设备风机、工装设备、钻铣床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建筑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对废气处理装置风机安装隔声罩,管道间采用软连接等措施降噪;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定员45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清运,日产日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滤芯、废滤膜,装调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由废品收购单位回收。危险废物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液、实验设备及器具第一遍清洗废液、废试剂瓶、废一次性耗材、废气处理装置定期更换的废活性炭,存放在现有工程规范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由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陈志新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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