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鑫通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铜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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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鑫通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铜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1号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鑫通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铜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1号))
2024-01-30 15:40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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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通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鑫通 (略) 自动化铜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310-*-04-05-*),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9分48.97秒,北纬22度32分20.81秒。项目占地面积约5478平方米,主要分为生产车间、办公区、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等。建成年产1万吨铜加工产品的规模,生产产品分为两大类共计12小类不同线径规格的产品。项目总投资10200万元,环保投资102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拉丝、退火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 2 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生产车间内建设大拉油池1个,中拉油池1个,小拉油池2个,大拉退火油池1个,中拉退火油池1个、清水池2个,拉丝工序拉丝液、退火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青年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边角料、废拉丝模具等集中收集暂存,及时外售给有处理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拉丝油桶,废拉丝液,含油废抹布、手套,废机油,废铜渣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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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鑫通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铜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1号))
2024-01-30 15:40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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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通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鑫通 (略) 自动化铜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310-*-04-05-*),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9分48.97秒,北纬22度32分20.81秒。项目占地面积约5478平方米,主要分为生产车间、办公区、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等。建成年产1万吨铜加工产品的规模,生产产品分为两大类共计12小类不同线径规格的产品。项目总投资10200万元,环保投资102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拉丝、退火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 2 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生产车间内建设大拉油池1个,中拉油池1个,小拉油池2个,大拉退火油池1个,中拉退火油池1个、清水池2个,拉丝工序拉丝液、退火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青年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边角料、废拉丝模具等集中收集暂存,及时外售给有处理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拉丝油桶,废拉丝液,含油废抹布、手套,废机油,废铜渣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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