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灶星农化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江苏灶星农化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各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 (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为了解场地土壤及地下环境质量状况,判断其环境质量是否满足国家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为本场地提供土壤及地下水质量方面的基础数据,保障该地块用地安全。
(略) 头灶镇人民政府委托调查的 (略) 地块(以下简称为“调查地块”) (略) 头灶镇永红村(现永红村与保丰村合并为永丰村),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北纬32.*,总面积为30010平方米,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用地中的工业用地。地块内原企业为 (略) ,约于2022年停产关闭,现土地使 (略) 头灶镇人民政府。
(略) 头灶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江苏格林 (略) 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江苏格林 (略) (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监测任务并委托江苏鑫翰 (略) (调查单位)及时对该地块及临近地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在分析初步采样监测数据基础上,分析判断地块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提出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论,最终编制完成了《江苏灶星农化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各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 (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为了解场地土壤及地下环境质量状况,判断其环境质量是否满足国家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为本场地提供土壤及地下水质量方面的基础数据,保障该地块用地安全。
(略) 头灶镇人民政府委托调查的 (略) 地块(以下简称为“调查地块”) (略) 头灶镇永红村(现永红村与保丰村合并为永丰村),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北纬32.*,总面积为30010平方米,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用地中的工业用地。地块内原企业为 (略) ,约于2022年停产关闭,现土地使 (略) 头灶镇人民政府。
(略) 头灶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江苏格林 (略) 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江苏格林 (略) (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监测任务并委托江苏鑫翰 (略) (调查单位)及时对该地块及临近地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在分析初步采样监测数据基础上,分析判断地块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提出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论,最终编制完成了《江苏灶星农化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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