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康复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康复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自 (略) 、内蒙古自 (略) ):
你单位《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康复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康复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新城区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 (略) 区西区,占地面积为*平方米。项目建设康复楼1座,内设综合门诊、药房、康复大厅、医学心理科门诊及心理危机干预中心、脑科门诊、集中治疗区、康复门诊、中医科、OT康复大厅、PT康复大厅、MECT治疗区、病房等,共设床位390张,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玻璃钢化粪池、医疗废物暂存间等。项目总投资241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53%。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各池体加盖封闭,恶臭气体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塔除臭及紫外线消毒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臭气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医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 (略)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后经污 (略) 政污水处理厂。
项目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经消毒、脱水处理后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自 (略) 、内蒙古自 (略) ):
你单位《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康复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康复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新城区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 (略) 区西区,占地面积为*平方米。项目建设康复楼1座,内设综合门诊、药房、康复大厅、医学心理科门诊及心理危机干预中心、脑科门诊、集中治疗区、康复门诊、中医科、OT康复大厅、PT康复大厅、MECT治疗区、病房等,共设床位390张,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玻璃钢化粪池、医疗废物暂存间等。项目总投资241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53%。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各池体加盖封闭,恶臭气体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塔除臭及紫外线消毒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臭气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医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 (略)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后经污 (略) 政污水处理厂。
项目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经消毒、脱水处理后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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