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4年2月1日作出关于衢州杭氧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1.6万Nm3/a氖气、7.2万Nm3/a氦气精提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4年2月1日作出关于衢州杭氧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1.6万Nm3/a氖气、7.2万Nm3/a氦气精提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衢州 (略) 新建年产21.6万Nm3/a氖气、7.2万Nm3/a氦气精提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4〕3号
时间:2024年2月1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4〕3号衢州 (略) 新建年产21.6万Nm3a氖气、7.2万Nm3a氦气精提取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关于衢州 (略) 新建年产21.6万Nm3/a氖气、7.2万Nm3/a氦气精提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4〕3号
时间:2024年2月1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4〕3号衢州 (略) 新建年产21.6万Nm3a氖气、7.2万Nm3a氦气精提取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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