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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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12月28日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 (略)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1号),按照《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23〕27号)、《 (略)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九府办字〔2023〕24号)、《长江(九江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九府办字〔2023〕6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提升攻坚战,打造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湖口样板。

二、工作目标

长江干流湖口段:2023年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

鄱阳湖流域湖口段:2023年年底前,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我县辖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分工协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相关企业,要细化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间节点做好整治工作。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指导、督促各地政府落实、相关企业整治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应立足实际、着眼长远,要将入河排污口建档立册、竖立标志牌、监控能力建设和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管网建设等统筹考虑,提前规划,有序推进。结合溯源、监测成果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整治。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采取审慎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刀切”。

3.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入河排污口整治列入我县“十四五”规划,与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巩固等工作统筹考虑。

4.依法依规,务求实效。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污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6/1102-2019)。入河排污口整治应严把整治质量关和考核验收关,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实现“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目标。

四、整治范围

经核定,我县共有入河排污口139个,其中长江入河排污口108个,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31个。

除上述入河排污口外,若有整治过程中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则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五、工作内容

(一)攻坚溯源及监测。按照“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加强排污口巡查,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其中工业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测由企业负责,集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农村污水排污口监测由所在各有关乡(镇)负责,其它排污口监测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长期无水排放等原因确实无法采样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应认真核实,做好日常巡查图片记录,整理留存必要的支撑材料以备说明。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排污口责任主体。对混流、超标、无法监测等难以判断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源头,必要时采取加密监测频次、增加监测因子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善整治内容。

(二)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原则,根据入河排污口特点, (略) 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划,综合考虑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地形、汇水等因素,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应包含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整治进度、完成时限、整治验收条件等要求。对可立即采取拆除、封堵等“拆除关闭类”措施的入河排污口立行立改;对需通过截污、纳管疏浚或污染源达标治理等工程治理措施进行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的入河排污口,以及难以立行立改的“拆除关闭类”入河排污口,先进行分类试点整治,总结经验后抓紧推广。

(三)完成树标立牌。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IJ 1235-2021)要求,完善排污口命名和编码。对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进行树标立牌。此外,对排水水质不满足标准要求、对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影响的入河排污口,也应设置标志牌。

(四)分类整治与销号。入河排污口整治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确保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如期完成。整治通过验收后,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交整治相关材料及时申请闭环销号,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五)动态更新与长效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管理,实时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水质、来水、整治措施等变化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溯源、及时整改,对台账实行动态更新,整治进展及时录入APP,建立起长效监管体系。

六、职责分工

实行“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坚决扛起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强化人、财、物保障,确保按期高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县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跟踪调度,严把分类整治质量关,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一)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目标、整治内容、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各地政府按期完成分类整治任务,组织整治验收。

(二)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是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整治资金,全面开展排污口树标立牌、水质监测、整治销号等各项工作,加强排污口日常管理。

(三) (略) 湖口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制订细化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排污口命名,负责全部排污口编码、标志牌内容设计、二维码信息收集编制;督促指导工业类排污口、其他类排污口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四)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将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与县域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拟定,与水资源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和排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结合起来;与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管网接驳、迁改,污水管、雨水管中水管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协同部署,督促指导乡(镇)细化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督促指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加强日常监管。县水利局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指导各乡镇开展辖区内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

(五)县农业农村局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统筹考虑,细化落实县本级农业排污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乡镇细化辖区内农业排污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文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督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加强日常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具体行动,是巩固提升“十四五”水环境质量的牛鼻子,是化解突出水环境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筹谋划、协同攻坚,久久为功。

(二)加强组织协调。入河排污口整治与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区域流域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紧密相关,通力合作、协力推进。县环委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与各有关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人员、资金投入,落实专人负责,形成整治合力。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等排口整治责任主体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整治无死角、问题要清零。严格按照要求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应责任,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开展跟踪督办,对于整治期间弄虚作假、履职不力、进度迟缓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确保资金到位。县财政局保障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费,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要加大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将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树标立牌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五)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宣传、表扬正面典型,约谈、曝光负面典型,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六)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月调度、季考核、年总结的考核调度机制。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要结合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建立销号制度,实施挂账销号。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对整治工作进行季考核,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年总结,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1.湖口县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清单

2.湖口县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清单。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内容

采纳情况

县水利局

无意见

园区管委会

无意见

县住建局

(略) 湖口县732乡道与柘机路交汇处道路雨水排口不属于城区范围,责任主体建议重新划分

未采纳,该排口责任主体划分依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九江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69号)。

双钟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舜德乡人民政府

无意见

城山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流泗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县水产集团

无意见

润泉水厂

无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12月28日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 (略)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1号),按照《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23〕27号)、《 (略)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九府办字〔2023〕24号)、《长江(九江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九府办字〔2023〕6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提升攻坚战,打造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湖口样板。

二、工作目标

长江干流湖口段:2023年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

鄱阳湖流域湖口段:2023年年底前,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我县辖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分工协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相关企业,要细化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间节点做好整治工作。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指导、督促各地政府落实、相关企业整治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应立足实际、着眼长远,要将入河排污口建档立册、竖立标志牌、监控能力建设和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管网建设等统筹考虑,提前规划,有序推进。结合溯源、监测成果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整治。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采取审慎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刀切”。

3.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入河排污口整治列入我县“十四五”规划,与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巩固等工作统筹考虑。

4.依法依规,务求实效。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污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6/1102-2019)。入河排污口整治应严把整治质量关和考核验收关,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实现“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目标。

四、整治范围

经核定,我县共有入河排污口139个,其中长江入河排污口108个,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31个。

除上述入河排污口外,若有整治过程中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则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五、工作内容

(一)攻坚溯源及监测。按照“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加强排污口巡查,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其中工业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测由企业负责,集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农村污水排污口监测由所在各有关乡(镇)负责,其它排污口监测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长期无水排放等原因确实无法采样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应认真核实,做好日常巡查图片记录,整理留存必要的支撑材料以备说明。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排污口责任主体。对混流、超标、无法监测等难以判断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源头,必要时采取加密监测频次、增加监测因子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善整治内容。

(二)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原则,根据入河排污口特点, (略) 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划,综合考虑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地形、汇水等因素,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应包含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整治进度、完成时限、整治验收条件等要求。对可立即采取拆除、封堵等“拆除关闭类”措施的入河排污口立行立改;对需通过截污、纳管疏浚或污染源达标治理等工程治理措施进行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的入河排污口,以及难以立行立改的“拆除关闭类”入河排污口,先进行分类试点整治,总结经验后抓紧推广。

(三)完成树标立牌。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IJ 1235-2021)要求,完善排污口命名和编码。对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进行树标立牌。此外,对排水水质不满足标准要求、对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影响的入河排污口,也应设置标志牌。

(四)分类整治与销号。入河排污口整治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确保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如期完成。整治通过验收后,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交整治相关材料及时申请闭环销号,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五)动态更新与长效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管理,实时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水质、来水、整治措施等变化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溯源、及时整改,对台账实行动态更新,整治进展及时录入APP,建立起长效监管体系。

六、职责分工

实行“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坚决扛起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强化人、财、物保障,确保按期高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县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跟踪调度,严把分类整治质量关,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一)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目标、整治内容、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各地政府按期完成分类整治任务,组织整治验收。

(二)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是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整治资金,全面开展排污口树标立牌、水质监测、整治销号等各项工作,加强排污口日常管理。

(三) (略) 湖口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制订细化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排污口命名,负责全部排污口编码、标志牌内容设计、二维码信息收集编制;督促指导工业类排污口、其他类排污口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四)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将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与县域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拟定,与水资源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和排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结合起来;与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管网接驳、迁改,污水管、雨水管中水管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协同部署,督促指导乡(镇)细化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督促指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加强日常监管。县水利局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指导各乡镇开展辖区内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

(五)县农业农村局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统筹考虑,细化落实县本级农业排污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乡镇细化辖区内农业排污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文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督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加强日常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具体行动,是巩固提升“十四五”水环境质量的牛鼻子,是化解突出水环境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筹谋划、协同攻坚,久久为功。

(二)加强组织协调。入河排污口整治与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区域流域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紧密相关,通力合作、协力推进。县环委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与各有关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人员、资金投入,落实专人负责,形成整治合力。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等排口整治责任主体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整治无死角、问题要清零。严格按照要求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应责任,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开展跟踪督办,对于整治期间弄虚作假、履职不力、进度迟缓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确保资金到位。县财政局保障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费,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要加大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将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树标立牌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五)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宣传、表扬正面典型,约谈、曝光负面典型,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六)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月调度、季考核、年总结的考核调度机制。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要结合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建立销号制度,实施挂账销号。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对整治工作进行季考核,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年总结,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1.湖口县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清单

2.湖口县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清单。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内容

采纳情况

县水利局

无意见

园区管委会

无意见

县住建局

(略) 湖口县732乡道与柘机路交汇处道路雨水排口不属于城区范围,责任主体建议重新划分

未采纳,该排口责任主体划分依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九江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69号)。

双钟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舜德乡人民政府

无意见

城山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流泗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县水产集团

无意见

润泉水厂

无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12月28日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 (略)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1号),按照《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23〕27号)、《 (略)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九府办字〔2023〕24号)、《长江(九江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九府办字〔2023〕6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提升攻坚战,打造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湖口样板。

二、工作目标

长江干流湖口段:2023年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

鄱阳湖流域湖口段:2023年年底前,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我县辖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分工协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相关企业,要细化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间节点做好整治工作。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指导、督促各地政府落实、相关企业整治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应立足实际、着眼长远,要将入河排污口建档立册、竖立标志牌、监控能力建设和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管网建设等统筹考虑,提前规划,有序推进。结合溯源、监测成果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整治。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采取审慎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刀切”。

3.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入河排污口整治列入我县“十四五”规划,与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巩固等工作统筹考虑。

4.依法依规,务求实效。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污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6/1102-2019)。入河排污口整治应严把整治质量关和考核验收关,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实现“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目标。

四、整治范围

经核定,我县共有入河排污口139个,其中长江入河排污口108个,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31个。

除上述入河排污口外,若有整治过程中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则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五、工作内容

(一)攻坚溯源及监测。按照“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加强排污口巡查,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其中工业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测由企业负责,集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农村污水排污口监测由所在各有关乡(镇)负责,其它排污口监测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长期无水排放等原因确实无法采样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应认真核实,做好日常巡查图片记录,整理留存必要的支撑材料以备说明。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排污口责任主体。对混流、超标、无法监测等难以判断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源头,必要时采取加密监测频次、增加监测因子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善整治内容。

(二)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原则,根据入河排污口特点, (略) 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划,综合考虑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地形、汇水等因素,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应包含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整治进度、完成时限、整治验收条件等要求。对可立即采取拆除、封堵等“拆除关闭类”措施的入河排污口立行立改;对需通过截污、纳管疏浚或污染源达标治理等工程治理措施进行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的入河排污口,以及难以立行立改的“拆除关闭类”入河排污口,先进行分类试点整治,总结经验后抓紧推广。

(三)完成树标立牌。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IJ 1235-2021)要求,完善排污口命名和编码。对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进行树标立牌。此外,对排水水质不满足标准要求、对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影响的入河排污口,也应设置标志牌。

(四)分类整治与销号。入河排污口整治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确保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如期完成。整治通过验收后,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交整治相关材料及时申请闭环销号,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五)动态更新与长效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管理,实时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水质、来水、整治措施等变化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溯源、及时整改,对台账实行动态更新,整治进展及时录入APP,建立起长效监管体系。

六、职责分工

实行“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坚决扛起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强化人、财、物保障,确保按期高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县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跟踪调度,严把分类整治质量关,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一)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目标、整治内容、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各地政府按期完成分类整治任务,组织整治验收。

(二)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是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整治资金,全面开展排污口树标立牌、水质监测、整治销号等各项工作,加强排污口日常管理。

(三) (略) 湖口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制订细化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排污口命名,负责全部排污口编码、标志牌内容设计、二维码信息收集编制;督促指导工业类排污口、其他类排污口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四)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将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与县域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拟定,与水资源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和排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结合起来;与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管网接驳、迁改,污水管、雨水管中水管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协同部署,督促指导乡(镇)细化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督促指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加强日常监管。县水利局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指导各乡镇开展辖区内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

(五)县农业农村局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统筹考虑,细化落实县本级农业排污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乡镇细化辖区内农业排污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文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督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加强日常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具体行动,是巩固提升“十四五”水环境质量的牛鼻子,是化解突出水环境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筹谋划、协同攻坚,久久为功。

(二)加强组织协调。入河排污口整治与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区域流域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紧密相关,通力合作、协力推进。县环委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与各有关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人员、资金投入,落实专人负责,形成整治合力。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等排口整治责任主体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整治无死角、问题要清零。严格按照要求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应责任,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开展跟踪督办,对于整治期间弄虚作假、履职不力、进度迟缓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确保资金到位。县财政局保障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费,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要加大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将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树标立牌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五)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宣传、表扬正面典型,约谈、曝光负面典型,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六)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月调度、季考核、年总结的考核调度机制。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要结合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建立销号制度,实施挂账销号。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对整治工作进行季考核,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年总结,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1.湖口县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清单

2.湖口县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清单。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内容

采纳情况

县水利局

无意见

园区管委会

无意见

县住建局

(略) 湖口县732乡道与柘机路交汇处道路雨水排口不属于城区范围,责任主体建议重新划分

未采纳,该排口责任主体划分依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九江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69号)。

双钟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舜德乡人民政府

无意见

城山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流泗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县水产集团

无意见

润泉水厂

无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12月28日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 (略)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1号),按照《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23〕27号)、《 (略)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九府办字〔2023〕24号)、《长江(九江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九府办字〔2023〕6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提升攻坚战,打造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湖口样板。

二、工作目标

长江干流湖口段:2023年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

鄱阳湖流域湖口段:2023年年底前,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我县辖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分工协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相关企业,要细化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间节点做好整治工作。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指导、督促各地政府落实、相关企业整治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应立足实际、着眼长远,要将入河排污口建档立册、竖立标志牌、监控能力建设和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管网建设等统筹考虑,提前规划,有序推进。结合溯源、监测成果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整治。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采取审慎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刀切”。

3.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入河排污口整治列入我县“十四五”规划,与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巩固等工作统筹考虑。

4.依法依规,务求实效。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污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6/1102-2019)。入河排污口整治应严把整治质量关和考核验收关,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实现“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目标。

四、整治范围

经核定,我县共有入河排污口139个,其中长江入河排污口108个,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31个。

除上述入河排污口外,若有整治过程中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则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五、工作内容

(一)攻坚溯源及监测。按照“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加强排污口巡查,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其中工业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测由企业负责,集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农村污水排污口监测由所在各有关乡(镇)负责,其它排污口监测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长期无水排放等原因确实无法采样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应认真核实,做好日常巡查图片记录,整理留存必要的支撑材料以备说明。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排污口责任主体。对混流、超标、无法监测等难以判断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源头,必要时采取加密监测频次、增加监测因子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善整治内容。

(二)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原则,根据入河排污口特点, (略) 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划,综合考虑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地形、汇水等因素,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应包含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整治进度、完成时限、整治验收条件等要求。对可立即采取拆除、封堵等“拆除关闭类”措施的入河排污口立行立改;对需通过截污、纳管疏浚或污染源达标治理等工程治理措施进行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的入河排污口,以及难以立行立改的“拆除关闭类”入河排污口,先进行分类试点整治,总结经验后抓紧推广。

(三)完成树标立牌。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IJ 1235-2021)要求,完善排污口命名和编码。对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进行树标立牌。此外,对排水水质不满足标准要求、对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影响的入河排污口,也应设置标志牌。

(四)分类整治与销号。入河排污口整治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确保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如期完成。整治通过验收后,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交整治相关材料及时申请闭环销号,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五)动态更新与长效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管理,实时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水质、来水、整治措施等变化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溯源、及时整改,对台账实行动态更新,整治进展及时录入APP,建立起长效监管体系。

六、职责分工

实行“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坚决扛起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强化人、财、物保障,确保按期高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县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跟踪调度,严把分类整治质量关,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一)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目标、整治内容、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各地政府按期完成分类整治任务,组织整治验收。

(二)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是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整治资金,全面开展排污口树标立牌、水质监测、整治销号等各项工作,加强排污口日常管理。

(三) (略) 湖口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制订细化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排污口命名,负责全部排污口编码、标志牌内容设计、二维码信息收集编制;督促指导工业类排污口、其他类排污口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四)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将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与县域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拟定,与水资源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和排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结合起来;与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管网接驳、迁改,污水管、雨水管中水管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协同部署,督促指导乡(镇)细化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督促指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加强日常监管。县水利局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指导各乡镇开展辖区内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

(五)县农业农村局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统筹考虑,细化落实县本级农业排污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乡镇细化辖区内农业排污口的“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文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督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加强日常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具体行动,是巩固提升“十四五”水环境质量的牛鼻子,是化解突出水环境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筹谋划、协同攻坚,久久为功。

(二)加强组织协调。入河排污口整治与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区域流域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紧密相关,通力合作、协力推进。县环委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与各有关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人员、资金投入,落实专人负责,形成整治合力。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和有关企业等排口整治责任主体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整治无死角、问题要清零。严格按照要求细化“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应责任,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开展跟踪督办,对于整治期间弄虚作假、履职不力、进度迟缓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确保资金到位。县财政局保障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费,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要加大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将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树标立牌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五)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宣传、表扬正面典型,约谈、曝光负面典型,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六)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月调度、季考核、年总结的考核调度机制。各有关乡(镇)、高新园区要结合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台账,建立销号制度,实施挂账销号。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对整治工作进行季考核,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年总结,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1.湖口县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清单

2.湖口县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清单。

《湖口县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内容

采纳情况

县水利局

无意见

园区管委会

无意见

县住建局

(略) 湖口县732乡道与柘机路交汇处道路雨水排口不属于城区范围,责任主体建议重新划分

未采纳,该排口责任主体划分依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九江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69号)。

双钟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舜德乡人民政府

无意见

城山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流泗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县水产集团

无意见

润泉水厂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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