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汪清县付梅废旧物资回收站废塑料和泡沫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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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汪清县付梅废旧物资回收站废塑料和泡沫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汪清县付梅废旧物资回收站废塑料和泡沫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汪清县付梅废旧物资回收站:

你单 (略) 睿彤 (略) 编制的《汪清县付梅废旧物资回收站废塑料和泡沫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汪清县枫林路201号。项目占地面积2382.0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02.8平方米。现有设施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存储库和塑料片生产线等,新建沉淀池和泡沫块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0.5万元。项目建成后塑料片生产能力为29700吨/年、泡沫块生产能力为9.9吨/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汪清县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施工行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略) 政管线排入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废旧塑料采用湿式破碎方式,不产生粉尘。废泡沫在封闭容器内破碎。泡沫热熔工序废气经集气灶收集和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加装消音器、隔声减震装置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同时加强厂房隔声和行车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沉淀池污泥送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废商标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售。废活性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置。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六、我局委托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2月1日

关于《汪清县付梅废旧物资回收站废塑料和泡沫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汪清县付梅废旧物资回收站:

你单 (略) 睿彤 (略) 编制的《汪清县付梅废旧物资回收站废塑料和泡沫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汪清县枫林路201号。项目占地面积2382.0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02.8平方米。现有设施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存储库和塑料片生产线等,新建沉淀池和泡沫块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0.5万元。项目建成后塑料片生产能力为29700吨/年、泡沫块生产能力为9.9吨/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汪清县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施工行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略) 政管线排入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废旧塑料采用湿式破碎方式,不产生粉尘。废泡沫在封闭容器内破碎。泡沫热熔工序废气经集气灶收集和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加装消音器、隔声减震装置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同时加强厂房隔声和行车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沉淀池污泥送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废商标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售。废活性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置。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六、我局委托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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