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野县胜鑫再生资源回收厂年产7000吨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野县胜鑫再生资源回收厂年产7000吨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宛新环审〔2024〕4号
关于新野县胜鑫再生资源回收厂年产7000吨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野县胜鑫再生资源回收厂:
你单位(*MACNPWDB6N)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年产7000吨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工业企业边界排放建议值(执行最严格标准)。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排入新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及新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生产废水经污水站(隔栅+三级沉淀+接触氧化+气浮+压滤)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水质要求。
3、噪声。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底座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项目的日常 (略) 生态环境局新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请你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1月31日
宛新环审〔2024〕4号
关于新野县胜鑫再生资源回收厂年产7000吨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野县胜鑫再生资源回收厂:
你单位(*MACNPWDB6N)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年产7000吨塑料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工业企业边界排放建议值(执行最严格标准)。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排入新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及新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生产废水经污水站(隔栅+三级沉淀+接触氧化+气浮+压滤)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水质要求。
3、噪声。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底座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项目的日常 (略) 生态环境局新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请你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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